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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18-03024 | 发文时间: | 2018-10-09 16:20: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18〕65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2014年以来,在国家、省、市光伏产业发展相关鼓励政策的引导下,全县光伏产业发展迅猛,极大优化了能源结构,促进了我县省级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同时也因个别光伏公司产品价格高、后期运维难保障等因素影响,造成居民用户利益受损,引发了一定社会矛盾。为此,结合当前全县光伏产业发展现状,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补助工程
(一)补助标准
1.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对本文件发文之日(含)前并网发电的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实行光伏度电补贴,每度电补贴0.2元,补贴时限为发电之日起5年。对发文之日后并网发电的家庭屋顶光伏工程不再予以补助。
2.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对本文件发文之日(含)前备案的在企业屋顶(含集体房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非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未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继续参照安政发〔2014〕18号文件执行,即每度电补贴0.1元,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每平方米补助15元。对本文件发文之日后备案的非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光伏度电补贴,每度电补贴0.1元,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两年,不再实行安装补贴。已享受国家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二)补贴申报程序
1.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工程。补助资金无须业主申报,由供电公司根据发电情况定期核算用户发电收益,由代办银行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业主发电收益账户。
2.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对本文件发文之日(含)前备案的在企业屋顶(含集体房屋、公共建筑等)实施的非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按原申报方式向经信委、发改委申报安装补贴、度电补贴。本文件发文之日后备案的非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发电满2年后凭发电收益表向县发改委提出补贴申请。
二、强化屋顶光伏发电工程管理
1.严格规划设计。屋顶光伏发电工程必须按浙江省《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导则》及我县城乡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四边三化”等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载荷校核、抗风、防震、消防、避雷等国家标准和工程规范;且项目应建设在无产权或归属争议的合法、采光条件好的建筑屋顶,严禁拟(已)拆迁区域安装居民屋顶光伏,力求屋顶光伏发电工程美观、质量、安全、发电效率高。
2.强化质量监督。屋顶光伏工程的安装、产品必须符合《湖州市家庭屋顶光伏企业规范要求》(湖发改能源〔2017〕117号)文件要求,装置选用设备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鼓励优先采用达到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技术指标要求的产品,光伏组件和逆变器质保期不低于10年。市场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加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检查。供电公司要加强安装、并网、运维等审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信息公开,合力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对违规、违法开展光伏业务的,或不按相关约定履行公司职责等不良行为的企业经营主体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3.创新投资模式。鼓励各金融机构支持光伏企业租赁居民屋顶自行投资光伏项目,并下调已并网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贷款利率,切实让利于民,降低不良贷款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吉县规范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日常牵头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有计划推进整村或镇居民屋顶光伏工程;着力协调解决辖区内光伏项目发展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服务,合力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县光伏产业稳定有序发展。
(三)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媒体导向、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及时公布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维护好光伏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政发〔201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中补贴政策与县内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附件:安吉县规范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