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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扶持专业康复机构发展

发布时间: 2019-01-15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扶持专业康复机构发展

0-6岁是残疾儿童发育的关键期,无论语言、视力还是肢体能力等均有极大康复空间。一旦超过这个年龄段康复效果就不明显甚至变为终身残疾,所以称之为“抢救性康复”。针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得到及时康复的残疾儿童,今年10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开始实施,省、市均已出台相对应的文件。在国家全力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大背景下,经调查,我县儿童康复工作形势却不容乐观。

一是基础薄弱,康复体系亟待健全。根据国务院《意见》规定,儿童康复工作要坚持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需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目前全国地点基本都设有政府定点儿童康复机构,以公办为主、民营为辅,大部分县区采用的是政府建设的公办康复中心,部分县区采用公办民营形式。如杭州市萧山区,2011年建成萧山区特殊康复中心,并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定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萧山区0-8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工作。湖州市市本级抢救性儿童康复项目是由公办学校和民营机构共同承接提供服务。而我县根据调查,现有0-6周岁持证残障儿童62 人,专业儿童康复机构仅有1家,即心之梦儿童康复中心属民营性质,可容纳残障儿童人数38人,占比仅为61.3%,尚不能实现全体残疾儿童康复治疗全覆盖,县内很多残疾儿童都在排队等候进入中心开展康复治疗,我县儿童康复治疗体系亟待健全,专业机构亟待发展。

二是资金短缺,部分康复项目无法开展。我县唯一的一家专业儿童康复机构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公益性组织,原场地也是由县残联免费提供,目前由于人力成本及日常运营支出庞大,机构已入不敷出。加之场地免费租用期限已到,如再增加场地租用费用,将更加雪上加霜。与此同时,机构目前更无余力添置必需的大型康复设备,特别是训练平衡感、本体觉的悬吊设备(设备费用20万元)、训练肌肉及运动能力的肢体被动训练系列设备(器械费用30万元)、综合刺激训练的水疗室(设备及安装费用30万元)等设施,这些设备设施均是很多残疾儿童必须训练的康复项目内容,直接关系着儿童功能性康复效果。如果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基本的康复项目,光设备费用缺口就达100万元。

三是专业人才缺失,康复治疗不能满足需求。儿童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为康复治疗师和特教教师两类人员。目前我县的康复机构人员配备为在职人员12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按照残疾儿童市级定点康复机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校学生必须达到1:4的比例,而我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校学生比为1:5左右。原因在于我县人才市场内特教教师及幼师奇缺,复机构只能将非对口专业人员经过学习培训后上岗。专业人员缺额严重,满负荷运转,场地受限,尽管教师们利用中午及晚间给儿童加课,但仍不能满足所有康复儿童的需求,导致部分儿童到杭州湖州等地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增加了残疾家庭的负担。

为此,建议政府制定出台《关于推动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实施意见》。具体为:

一、建立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办牵头,会同财政、残联、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召开残障儿童康复工作问题协调会。县残联负责儿童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救助政策落实等,教育部门负责康复机构的师资引育、培训和人员再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方面业务指导及康复医师的培训、资质评定等,民政部门负责部分儿童康复项目供给及项目补助等。

二、培育主体,做好资源整合。出台康复设备补助、儿童经费补助、场地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民办医疗卫生和教育机构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目前已经扩建的县育星培智学校场地资源,扩大学校招生范围,将招生条件延伸至3周岁以下,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三、细化范围,加大资金扶持。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县残联联合财政部门为康复机构购置急需的康复设备或实施设备补助。教育部门每年派师资对机构进行支教帮扶,对接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建立实习基地及为机构引进教师,并将康复机构的继续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对康复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社会福利保障组:王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