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两化建设
【以案释法】生产假兽药、标签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案 【以案释法】生产假兽药、标签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案
时间: 2019-10-14 字号:[ ]

【案情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0月31日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绿剑”秋季集中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吉**兽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生产假兽药、标签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三项违法行为及事实,并对此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10月31日,安吉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生产假兽药、标签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三项违法行为及事实:

1、生产假兽药抗菌剂402、“脓病清”、僵病杀星。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兽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标称抗菌剂402、“脓病清”、僵病杀星三个兽药为假兽药。执法人员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当场对以上兽药进行了查封、扣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6日生产了25件抗菌剂402,计5000盒,销售价格为0.6元/盒,货值金额为3000元;于2016年3月2日生产“脓病清”145盒,销售价格为0.65元/盒,货值金额94.25元;于2015年2月7日生产8件,计800盒僵病杀星,销售价格为0.8元/盒,货值金额为640元,以上库存产品截至案发均无销售。

2、生产标签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脓微宁”、“杀菌先锋”两个兽药。由当事人提供的“脓微宁”、“杀菌先锋”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经执法人员核查,“脓微宁”兽药的包装标签内容与批件批准的内容有如下不一致:1、将批件的批准文号兽药字(2011)110071575修改为(2010)兽药字110071575;2、将批件的商品名“威力碘”修改为“脓微宁”。“杀菌先锋”兽药的包装标签内容与批件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将批件的批准文号兽药字(2013)110079814修改为(2013)兽药字110079808。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1月8日生产873盒脓微宁,于3月28日销售1件(200盒),销售价格为0.6元/盒;于2016年1月8日生产“杀菌先锋”937盒,于3月15日销售400盒,销售价格为0.6元/盒。截至案发当事人蚕用药生产车间存有“脓微宁”673盒、“杀菌先锋”537盒。

3、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家蚕丰产宝”。经对“家蚕丰产宝”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文号批件(批件号:20130494)进行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家蚕丰产宝”的包装标签未按照批件批准的内容进行注明:1.将批准文号:浙饲预字(2013)604119修改为浙饲预字(2009)604106,2.将生产许可证:饲预(2011)6336修改为(2011)兽药生产证字11007号。经调查,当事人于3月17日销售“家蚕丰产宝”61包,截至案发当事人蚕用药生产车间存有“家蚕丰产宝”9包。

根据已查清的违法事实,安吉县农业局责令当事人:(1)停止生产假兽药;(2)限期15日内改正生产标签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行为;(3)改正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行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假兽药“抗菌剂402”5000盒、“脓病清”145盒、“僵病杀星”800盒;

2)处以货值(¥3734.25元)金额2.5倍计人民币玖仟叁佰叁拾伍元陆角叁分的罚款(¥9335.63元)。

【法律分析】

1、假兽药的认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2、兽药包装的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其中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3、饲料销售标签的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其中许可证明文件,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4、生产假兽药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8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标签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兽药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此案例涉及到畜牧业生产资料的兽药、饲料两个方面,涉及到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对假兽药进行了查封扣押,端掉了安吉假兽药的窝点,阻断了危害品外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宣传及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曝光违法行为,增加农民群众维权意识,为畜产品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促进全社会关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利于提升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利于净化农资市场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