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3月到A公司上班,从事财务工作。2018年4月25日上午,张某在工作时身体出现异样,遂向公司请假,于当日中午12时34分左右到某乡镇卫生院就诊,验血指标异常后转至某县级医院就诊,因病情严重立马转往某省级医院,于2018年4月25日19时左右在该省级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急性白血病首先考虑。后于2018年4月28日中午11时左右家属要求出院,在返回途中死亡。属地卫生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
焦点问题:家属称张某于2018年4月27日早晨6时已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无血压等病状,且医生多次告知无抢救意义,但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遂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职工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不放弃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伤?
【处理过程】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2日出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2018年8月24日,死亡职工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分析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在本案中职工张某因身体不适,遂请假去看病,于4月25日中午12点34分到乡镇卫生院就诊、验血指标异常后转至县级医院,因病情严重马上转往省级医院进行救治,后于4月28日上午11时左右自动出院。后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录该职工死亡日期系2018年4月28日。目前在我国除医疗证据出具临床死亡证明外尚无立法确定其他死亡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对“死亡”的判断只能以相关机构的认定为准,即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为准,尽管医疗机构称张某无抢救意义,但张某完全失去生命体征,没有真正的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对工伤的一种“扩大延伸”,因此对于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在认定过程中应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