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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19-05994 | 发文时间: | 2019-08-22 16:56: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溪龙乡 | |
文件效力: |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适度扩大保障人群范围,
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权益,现就社会救助中涉及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中部分条款进一步明确概念,统口径,具体解释如下
一、家庭成员
(一)配偶:不考虑户籍状况和是否共同居住,配偶均
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可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和其中一方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上由这一方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
(二)共同居住:是指父母与子女居住在同一地址,同宅基地或同一产权房屋内的情形
(三)成年未婚子女:患重特大疾病导致无劳动能力,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四)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不考虑户籍状况和是否共同居住,均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
(五)非共同居住的父母与子女不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费应计入父母家庭收入,具体赡养费计算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父母对非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计入子女家庭收入。
二、家庭收入
(一)对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零星就业,未签订劳务合同的,相应收入在审批时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女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实际未就业的,
不再按最低工资计算收入,按无收入对待;实际就业的,相应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三)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持证残疾人(不包括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收入按实际计算,不按最低工资计算
三、家庭财产
(一)关于货币资产银行存款应按照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核对的实际金额计算,省厅认定办法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事项在认定时可酌情合理扣除,其中包括
1.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人民群众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9.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10.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扶贫开发按当地规定的时限取得的收入
1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13.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14.残疾人两项护理补贴。
15.农村居民的基础养老金。
16.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17.政府安排低保家庭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取得的收入(三)关于车辆
非共同生活的赡养义务人名下仅有一辆且价值在规定以下的生活用车,不作为被赡养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财产否决条件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
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时,原则上不考虑非共同生活赡养义务人的家庭财产(子女收入情况仅作参考,特别高收入者可作为社会舆论影响因素酌情考虑)其中,家庭二手车价值按双方成交价格(或按车辆保险评估价)确定,审核家庭成员名下的车辆时,只考虑生活用车,不考虑经营性用车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督査,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湖州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