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19-09050 | 发文时间: | 2019-08-27 15:32: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
文件编号: | 安农〔2015〕47号 | 发布机构: | 溪龙乡 |
文件效力: |
各乡镇(街道)农办: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并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安吉县农业局 安吉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安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本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交易机构,负责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
第四条 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为流转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并收集、管理农村土地流转信息。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互换、转包、出租方式流转交易,面积在100亩及以上的,应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100亩以下的,应在所在乡镇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100亩及以上的,应在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100亩以下的,应在所在乡镇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进行。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安吉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土地流转交易的意愿真实;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投资、生产经营能力;
(四)流转后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
(五)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按“委托授权—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鉴证书—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自愿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村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流出方应当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流出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须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农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的正本和复印件(正本核验后退还);
(三)农村土地承包户委托村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流转交易的,需有承包户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流转花名册;
(四)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的同意书;
(五)流出土地涉及标的介绍,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出方应对其提交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流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并与流出方签订《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流出委托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流出方。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流出方提交的材料,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流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标的的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信息(主要有: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
(二)流出标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查阅流转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了解流转标的的现状。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受让方对流入标的条件要求;
(五)土地流转用途说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公告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流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结合流出方和受让方情况,可以采取电子竞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或招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流出方设定交易底价的,如竞价结果未达到流出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安吉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价款结算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 成交后,流入方需要流转权证的,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流转合同、交易鉴证书以及其他材料,到相关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办理《安吉县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流出方为家庭承包经营者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不收取交易服务费,对其他流出方和受让方,只收取交易服务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提出方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活动: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三)流出方或意向受让方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流转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或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局和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