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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9-08-28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布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名单和印发 <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9〕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根据本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使用意见,牵头负责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审查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引入监察、审计等部门予以共同监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对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鼓励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建立台账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间,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农产品上行。包含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仓储物流中心)等,中央财政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农村电商服务站提升改造工程,优化升级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开展农村电商培训,培训应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育就业用工对接,加强创业孵化;
(四)农村电商产业集聚。电商专业村(镇)提升改造,完善电商专业村产业体系,强化行政村(镇)电商专业化水平;
(五)电商扶贫。开展与对口帮扶地区的产销对接、人才对接和服务对接,鼓励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带动低收入群体增收。
第六条  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和资源浪费。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安吉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及相关业务,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当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等。
第八条  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承办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其他单位投资实施的项目,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通过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根据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验收组验收后的情况,按比例核拨后续补助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招投标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建设成效等方面
(二)申报项目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三)项目竣工或验收相关材料;
(四)项目投入资金证明材料(含财务审计报告);
(五)其他基础资料:
1.企(事)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事)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他项目有关的资质证明;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3.综合示范县绩效评价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及核拨。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书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县商务局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核定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县商务局请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