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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19-08-28 字号:[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统一管理和整合共享,提高中央财政资金绩效水平,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浙江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关于公布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名单和印发 <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9〕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要求的电子商务相关项目。
第三条  重点支持农产品上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集聚、配套支撑和电商扶贫等有关项目,非电子商务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节约、务实、高效的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改造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利用原有资源改造。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务实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反对形式主义。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注重沟通、及时反馈,在项目节点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五条  项目管理内容。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二)运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走访承办企业,对项目实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主体,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自评等方面的材料,对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三)绩效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测评承办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下发补助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承办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酌情取消其承办资格。
(四)监督管理。严格信息上报流程,承办单位应按时按质上报项目推进情况,对不配合监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单位进行批评并责令整改;严厉打击承办单位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承办资格,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县商务局请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