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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福镇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 报福镇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
时间: 2020-10-20 字号:[ ]

报福镇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

办法(试行)

 

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基层公权力运行,做细做实清廉乡村建设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根据县《关于建设“清廉乡村”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事务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农业农村局规范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报福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是指村级组织在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卫生保洁、垃圾分类、“五水共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自救等工作中临时抽调的劳动用工,农村俗称“误工”

村级工程建设中的用工不能作为村级组织劳务用工。

  1. 各行政村作为村级组织劳务用工的主体单位,负责全过程组织实施、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全过程监督;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费用审核支付等;镇纪委(监委)负责进行监督执纪。

  2. 村级办法确定

  3. 村两委在认真研究上级各类文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按规范程序讨论制定本村的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办法。

  4. 村两委制定的本村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办法需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表决。

  5. 各行政村在通过本村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办法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让全村村民全面深入了解。

  6. 建立村级劳务用工精细化管理库

  7. 各行政村成立村级用工入库审核小组,成员应包括联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村监委成员、村民代表、廉情工作站成员等多方面组成。

  8. 各行政村组织村民自愿报名,审核小组对报名村民逐人进行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类。

  9. 经过初审后村级用工人员名单,需经公示,无问题后方能入库。

  10. 村级劳务用工库需定期更新。

    第六条 工资标准

    各行政村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普通用工和技术用工分别核定本村劳务用工日工资最高限价

    各行政村应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结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用工的工资标准、技术含量、劳动强度、农时季节等因素,分类确定村级劳务用工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由村“两委”会议提出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备案。

    村级组织劳务用工工资标准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工资标准变动必须经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第七条 用工决策

    各项劳务用工事宜(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应由分管条线村干部提议,由村“两委”班子对用工事宜和用工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用工人员根据用工事宜、实际情况从劳务用工库中选取,选取确认后与用工事宜、用工时间、工资标准等一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用工监督

    (一)行政村应规范填写劳务用工考勤记录表,考勤记录表内容包括劳务内容、用工时间、务工人员姓名、工价及联系电话等。

    用工期间,各行政村对劳务工作进行考勤。考勤记录表应由务工人员和负责考勤人员确认签字,村监委审核签字后,作为入账支付凭证。

    第九条 审核报账

    月底,各行政村考勤人员或另行指定人员,根据考勤情况对当月本村发生的劳务用工量进行审核汇总。

    劳务用工费原则上一月一结报,如用工跨月度、且属于单项用工完结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的,可跨月度结报,但最长结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报账员应对劳务用工结算表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手续完备的劳务用工费,经村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及时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第十条 支付入账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本意见和相关“三资”管理规定,对村级劳务用工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支出应准予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发现存在违规支付劳务用工费问题的,应及时向纪委反映。

    劳务用工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一律不得现金支付。

    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村“两委”干部及村聘工作人员,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领取劳务用工费。

    劳务用工费由上级单位支付的,村级组织不得重复支付。

    第十一条 公示监督

    各行政村劳务用工情况全过程实行专项公开,每月在村务公开栏“三务”公开信息平台等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方便群众随时查询和监督。

    镇纪委、“三资”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各村级组织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镇应及时开展审计监督,认真做好“一村一年一审”工作,重点对群众关注的劳务用工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切实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纪委(监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将不应报支的项目,隐藏在村级劳务用工中报支的;

    (二)村干部违规领取劳务用工支出的;

    (三)多申报用工、虚列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农户出工结算资金直接通过现金发放的;

    (五)用工混乱,未按本办法要求规范用工的;

    (六)村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邀请他人代其工作,在村级用工中报支的。

    (七)未经批准,随意聘用工作人员,用派工形式支付工资的。

    (八)未按要求及时公开的。

    (九)其他需追责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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