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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0-07233 | 发文时间: | 2020-10-27 11:3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医疗保障局 | |
文件效力: |
安吉县医保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将具体情况制作文字记录;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第八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九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条 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应由本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部门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除外)的,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还应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五)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六)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保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附件1
安吉县医保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场所 | 记录人 | 开始记录时间 | 记录内容 | 结束记录时间 | 记录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听证 | 听证会 | 承办机构 | 听证会开始 |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权利和义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听证会结束 | 执法记录仪 | |
2 | 行政处罚 | 调查取证 | 被调查人所在地 | 承办机构 |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 | 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取证的地点、时间,证据的内容,当事人对证据的确认。 | 离开调查取证场所 | 执法记录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