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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2018年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7-1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等法规政策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安吉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49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安吉县风景与旅游管理委员会。

电子邮箱:87434049@QQ.com

联系电话:0572-5123062

   真:0572-5123092

:章翔

2018年3月28日




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2018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等法规政策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县财政每年安排休闲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用于补齐旅游发展短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 助推“两山”重要思想实践示范县建设。

一、 实施乡村振兴工程

1、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全域旅游示范乡镇(街道),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其中10%作为长效管理经费在下年度复评通过后予以拨付;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乡村旅游示范村,两年内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已创成的乡村旅游示范村中“两山转化”成效明显的给予每个50万元奖励;对经济薄弱村主要通过旅游产业实现脱贫的给予每个村20万元奖励;对创建并达到县民宿村落标准的项目,按当年开业运营数给予所在乡镇(街道)50万元/个的奖励;被评为省白金级、金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2、对创建成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成省级乡村旅游集聚区的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成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获得省级3A级景区村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乡镇(街道)、村按照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的智慧旅游、乡村公共游憩地、游客中心、绿道、公路驿站、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按计划完成且经审计验收确认,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细则;对列入县旅游主管部门年度样板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资金上浮20%。对新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AA、AAA级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改扩建旅游厕所通过国家AA、AAA级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优秀示范厕所奖励政策的除外。

5、对乡镇(街道)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其实际出资给予50%的补助。

6、设立“项目推进奖”,“立体营销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施企业培大育强工程

1、加大土地要素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休闲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农转、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对省市重点或经认定的“大好高”旅游项目,土地指标给予全面保障并积极争取省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2、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给予已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股改、挂牌上市合作协议的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实际控制人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具体办法按安政办发[2017]56号文件实施。

3、支持企业创强创牌。对首次获得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0万元、20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评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旅行社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新增出境旅游资质许可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县内外新设立5个(含)以上分社(营业部)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且营业收入达6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鼓励企业技改投入。现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和主题乐园,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安保设施、游客中心等基础设施(不含厕所)改造提升项目,经验收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旅游企业按照智慧旅游体系内容开展相关设施建设的,经审计验收确认,给予实际投入资金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对评定为省级以上产业融合示范项目且规范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建星级旅游购物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7、对企业参加县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的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其实际出资给予50%的补助。

8、对旅行社(旅游协会)联合开展新兴重点区域市场开拓,给予在该区域当年实际宣传推广投入额度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市级区域为单位)。

9、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非假日旅游市场开发、引进境外旅游团队以及职工疗休养市场拓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0、每年分别安排50万元用于安全诚信、旅游商品、旅游惠民考核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1、设立“企业贡献奖”、“立体营销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1、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开展业务培训、招商引资、旅游统计分析等工作。

2、鼓励旅游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到我县旅游企业就业,对毕业后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的,第三年起每人分别给予津贴5000元/年,最高奖3年。大力推进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引导导游考级晋升,提高业务技能。对取得(引进)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并在我县旅游企业从事导游(领队)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鼓励参加各级“金牌导游”、“金牌讲解员”、饭店技能比武等行业技能比赛,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组织工作优胜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其他人才政策按安政办发[2018]9号文件执行。

四、附则

1、为进一步支持全域旅游建设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休闲旅游专项资金不低于3500万元,并保持每年一定增长。

2、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旅游项目及事件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3、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纳入项目库管理。建立项目申报、公示、集体讨论、联合验收、委托审计、绩效评价等严密的操作流程,确保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4、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村、旅游企业及个人。企业指县文旅集团以及安全诚信考核合格的旅游企业。对在税收、安全诚信、环保等方面受到查处或不积极主动承担应有社会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奖励。

5、本政策财政资金归口使用渠道不变,对同一项目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有关程序性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整制定。

6、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满足文件条件的对象,《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2017修订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