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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0-01568 发文时间: 2020-09-15 17:0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文件效力:
安吉县新闻出版局执法主体公示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新闻出版局)信息予以公告。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省文广旅等五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要求,明确安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由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管理并以县文体旅游局名义实施执法。安吉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均以文化和旅游部门名义实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除此之外,行政审批相关权力实施主体仍为安吉县新闻出版局。

机构名称:安吉县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凌逸刚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行政中心836办公室

电话:0572-5123836

二、行政执法人员

安吉县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册(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二)、法规、规章部分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5)出版管理条例

6)印刷业管理条例

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8)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9)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10)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1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1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四)综合执法改革重要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20号)

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18] 11)

四、行政执法权限

安吉县新闻出版局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

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2.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3.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审批

4.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5.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6.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

7.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变更审批(含电子出版物)

8.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9.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变更审批

(二)其他权力:

1.出版物经营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经营业务的终止活动

2.企业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3.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4.非法人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5.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年度核验

6.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7.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备案

8.著作权纠纷调解

9.《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年检

10.电影院线公司的年检

11.电影发行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发行经营活动备案

12.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13.《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1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备案

15.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备案

16.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

17.著作权专有许可转让合同备案

18.出具侵权鉴定相关意见

19.省内电影院线公司的设立审批(含少儿电影发行放映院线、农村跨市经营数字电影院线)

20.省内电影院线公司的变更审批(含少儿电影发行放映院线、农村跨市经营数字电影院线)

21.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22.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

23.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24.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核验

25.《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

五、行政执法程序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安吉县新闻出版局

202091

安吉县新闻出版局执法证件清单

省文广旅等五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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