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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安政发〔2021〕17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0-2021-0006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安吉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安吉县残疾人扶助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力打造“无差别城乡”,积极推进共同富裕切实提高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均为本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扶助救助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结合打造公共服务“七优享”,为残疾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与方便,积极完善残疾预防体系、办好特殊教育、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大提升、加强残疾人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构建残疾人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残疾人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幸福清单。

第四条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六条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

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未成年残疾人可申请困境儿童补贴,享受困境儿童补贴的未成年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自就业之月起的三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按我县低保标准30%比例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按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机构托养照护的,补贴标准上浮50%。

第八条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残疾人享受由县残联投保的残疾人人身意外保险。

第九条  困难残疾人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在依次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再保险后,仍不足覆盖的,由县残联再予以个人自负部分50%的救助,个人年最高救助额度为10000元。

在县残联定点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训练的困难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给予70%的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2000元;住院康复训练的其他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给予20%的救助,年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7000元。

以上救助,每人每年限一次。

下列情况不予救助: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事故致伤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服)毒、公共突发事件等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住建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提供公租房或公租房租金补贴。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一级、二级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其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或其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按照5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信息无障碍交流补贴。

第十二条  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施年度服务评估工作。评估达标的,按年度平均安置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人数给予1500元/人/年奖励。评估未达标的不予奖励。

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康复器械补助,按年度平均安置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重度肢体、视力残疾人人数给予不超过50元/人/年的康复器械实物扶持。

第十三条  残疾人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完全覆盖或救助,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给予适当资金或物资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情况特别严重的,酌情加大资助。

 

第三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

第十四条  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力度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继续实行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耳聋筛查,加强残疾预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依托基层卫生院建立社区康复指导站,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科,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就近提供便利的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社区康复示范站,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年检合格的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经评估机构评估且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可免费实物适配《湖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补贴目录一》和《湖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补贴目录二》所列辅助器具(电动轮椅、矫形器、电子喉除外)。0-17周岁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在校残疾学生、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优先适配。符合适配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置《湖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补贴目录二》所列矫形器、电子喉的,凭发票在补贴标准内按实给予补贴;自行购置其他类小额辅助器具的,按实补贴不同用途的辅助器具,最高不超过500元。

配置多功能护理床的残疾人,可以同时适配防压疮护理垫。适配助视器类辅助器具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0-17周岁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类辅具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年限补一次。

实施“五进”家庭辅具助残项目及“辅具共享”便民租赁服务项目。所配发辅助器具在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或申请周期内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制度。

0-6周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等接受与残疾类型和医学诊断相对应的康复训练,对其自费部分按照最高36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6000元。7-17周岁的肢体残疾类脑瘫儿童、精神残疾类孤独症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对其自费部分按照最高24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4000元。   

具有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并给予手术补贴12000元。对未享受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自行接受人工耳蜗植入的听力残疾儿童购置人工耳蜗,给予一次性补贴70000元。对已安装人工耳蜗八年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儿童升级体外机的,按实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0元。其他家庭残疾儿童升级体外机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0-6周岁、7-17周岁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每月最高分别为500元、250元,每年最高分别为5000元、2500元。

困难家庭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给予生活补贴,最高600元/人/月,最高6000元/年。

为在县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午餐补贴。

其他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9〕8号)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下肢残疾人人工髓关节或膝关节做置换手术的,每例最高补贴15000元。具有白内障复明手术适应指征的视力残疾人接受手术的,每例最高补贴3000元,其他人员接受手术的,每例最高补贴2400元。对具有眼角膜移植手术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的,每例最高补贴15000元,术后院内视功能训练补贴2000元。进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的,给予补贴350元/人。

第十九条  75周岁以下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开展补助政策前移,对于在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补助标准为每月限额10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并逐步做好与医保政策衔接。已享受康复补助满六个月的患者,经康复治疗后再评定残疾的,不再享受。

第二十条  长期服药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全额保障;继续实施低保家庭精神疾病患者免费配送抗精神病药物项目。

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由乡镇(街道)落实送精神病专科医院实行免费集中治疗。由公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组织督促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补贴制度。经县编委办批准,县残联所属的公益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所需要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除享受县内人才政策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21000元/人、大专(高职)高等院校毕业生奖补26000元/人、本科高等院校毕业生奖补40000元/人。因工作需要录用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可加大奖补力度。

 

第四章  就业创业

第二十二条  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动态清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每年提供全县10%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优先安置困难残疾人就业。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公益艺术团演员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鼓励村(社区)便民服务、保安、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适当向残疾人倾斜。就业困难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可根据实际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最长可延至法定退休年龄,延长期间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所需资金,符合促进就业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用途规定的,从中列支,其余从残疾人事业资金列支。在残疾人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外,县残联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在社会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额外岗位补助。

第二十三条  县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四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一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人口 1 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 1 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鼓励、扶持村(社区)建立残疾人庇护机构。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星级评定奖励。被评定为1-5星级“残疾人之家”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星级提升的,按差额补助)。年检合格的给予星级评定奖励。

(二)机构运行补助。享受集中就业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按安置符合条件残疾人人数,每年按我县两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之家”,按安置符合条件残疾人人数,每年按我县七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残疾人托养补助政策的不重复补助。

(三)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收入时可不计入。

(四)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配送机制。对为“残疾人之家”提供辅助性劳动项目和产品的企业(社会组织),根据配送产品距离远近,按发放劳动报酬50%为限,予以奖励。

“残疾人之家”管理服务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上岗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及时纠正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及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残疾人扶贫基地进行扶持。当年被认定为县级扶贫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基地的,县残联按上级残联奖励标准的50%,再给予配套奖励。县级及以上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县四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季节性安置就业的,按相应比率折算)。县级基地补助期限三年。

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县残联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每年贴息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个百分点,予以贴息的贷款限额分别为5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

残疾人扶贫基地(种养殖大户)遇灾受损严重的,给予适当资金或物资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况特别严重的,酌情加大救助力度。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初次从事种养殖业,有固定经营地点,连续经营半年以上的,根据其投资规模、场地(所)租赁、设施设备购置投入等,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残疾人初次从事种养殖业的,予以创业贷款贴息。每年贴息的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3个百分点,予以贴息的贷款限额为300000元,期限三年。若创业扩大投资规模明显的,可再适当延长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残疾人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和贷款贴息,期限三年。若创业扩大投资规模明显的,可再适当延长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贷款贴息补助与一次性创业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发展种养殖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实行最高3000元的种子、种苗等实物扶持,期限三年。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租用经营场地进行电商创业的,场地租金在5000元/年以内按实给予补助。困难残疾人从事电商创业的,根据创业规模赠送电脑等电子产品实物,并全额补助宽带费。补助(补贴)期限三年。

创办残疾人电商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按电商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的规模、吸纳或安置残疾人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10人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100000元。最高10000元/年标准按实补助,再给予运行补助30000元/年。残疾人在电商培训结束后技能孵化期间,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助和午餐补贴,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商企业(岗位),每年可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不低于我县两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奖励。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含村级电商服务站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省、市扶持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相关规定高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成功推荐残疾人从事电商类就业的机构,可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成功帮扶残疾人电商创业的机构,每帮扶一人,奖励10000元。奖励分三年兑现,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以上对象五年内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灵活就业困难残疾人(含“云客服”、“云审核”等居家网络就业)及残疾人扶贫基地、庇护产品实体店和盲人按摩机构,以及不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当地最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保证适龄残疾人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子女,在接受公办学前教育或普通高中教育的,免交学费。

第三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应当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残疾儿童。

加强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无障碍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为残疾人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提供保障和便利。

第三十三条  中考残疾人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可以不参加外语听力测试。确实丧失功能不能参加体育、听力考试的,体育、听力成绩按照满分计入总分。7-17周岁残疾儿童,经评估需继续接受基本康复训练的,取消审核材料中的缓学、休学证明。

残疾学生接受学前、高中学校就读的给予助学补助:一般残疾学生1000元/学年,贫困残疾学生1500元/学年;在县内特教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1000元/学年,县外特教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1500元/学年。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补助2000元/学年;被大专(高职)高等院校录取的,补助3000元/学年;被本科(含)以上高等院校录取的,补助4000元/学年。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残疾人参加函授考试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1500元,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含集中就读、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和在各类幼儿园、康复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县残联按不低于1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特殊教育补助。

残疾学生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每人次3000元、1000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国内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残疾大学生,实行学费住宿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公办的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录取并免费培训。经县残联同意,参加民办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的残疾人培训费、考务费等给予全额报销。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县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进入。县内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残疾人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在儿童节对残疾儿童免费开放。

第三十七条  文体旅游、残联等单位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养和扶持助残各类社会组织,将残疾人文艺团队活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全县性残疾人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

车站、银行、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并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识、标志、标牌。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竞赛)、文艺和体育比赛、演出的,经县残联同意,按不低于10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误工补贴,差旅费、住宿费等按实际报销。经确认需陪护的,给予陪护人员100元/人/天补助。训练、服装、道具等经费视情给予相应补助。

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文体比赛获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奖励,参加县、市级比赛获奖的分别给予奖励,集体项目在市级以上获奖的,给予人均最高不超过1:1配套奖励。

第三十九条  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残疾人文体活动室(站),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年检合格的给予奖励。

鼓励村(社区)开展专项残疾人文化活动,符合要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场的补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创建和优化无障碍环境,深入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四十一条  新(改、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商业区、市场、公共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居住区、便民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城乡公共汽车应当设置无障碍踏板、扶手、轮椅专席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制止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技术、人工智能无障碍产品等助残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

推广手语交流,开办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提高电视节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和手语翻译比例。

在公共服务行业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国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医疗卫生、金融、电信、邮政等事业单位、企业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手语、字幕、语音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创建省、市、县级无障碍环境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创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通过验收的给予补助或奖励。

无障碍设施进家庭改造涉及的各类别残疾人,优先考虑低保和低边及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实物及补助资金数额,根据上级补助标准和残疾人家庭的实际需求确定。

第四十四条  推进扶残助残数字化改革,以省级残疾人全周期服务“一件事”为牵引,在残疾人证件实现一站式网上办理的基础上,有序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托养、家庭无障碍改造等业务实现网上办理,推动残疾人各类数据与部门互联互通,确保部门数据共享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  社会福利

第四十五条  本县户籍疑似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鉴定费由县残联承担,其他检查费由残疾人本人承担。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爱心卡免费乘坐县内公共汽车。

公共停车场所应当按照不少于总车位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县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含停车场、停车泊位),对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停放费用减免优惠。

残疾人到县内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等优先照顾,免收个人自负部分的一般诊疗费。

第四十六条  实行残疾人大病医疗保险再保险。残疾人年度内住院和特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医疗救助后,其个人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残疾人住院和特殊门诊再保险理赔起付标准(5000元)的,5000-30000元的给予补贴25%,30000元以上(含)的给予补贴35%。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燃油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征收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四十九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相一致的,安装单位凭《残疾人证》免收初装费(材料费除外),减半收取电视收视费。

残疾人家庭安装使用网络宽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应给予资费优惠,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建立残疾人司法救助制度,在当事残疾人或当事人残疾家属因案致困的情况下实施司法救助,坚持小额救助原则,单个案件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困难残疾人,给予免费法律援助。

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允许缓交或减免诉讼费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或有关组织以欺骗等手段获取有关优惠政策补助的,将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县残联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协商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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