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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1-07780 发文时间: 2021-12-13 16:3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安政通〔2021〕7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天荒坪镇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一、通告起草背景

20217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20218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文件规定对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可依法采取赋权方式,整合基层执法职责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法定行政处罚权。同时文件还明确了县政府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中选择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并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编制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2021629日,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吉县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天荒坪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2134号),明确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以天荒坪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2021630日,中共安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设立天荒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通知》,明确了天荒坪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机构设置。

为切实将省市县文件精神贯彻到位,加快推进天荒坪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县综合执法局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天荒坪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天荒坪镇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通告》征求意见稿已经于2021918日在安吉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后于20211022日邀请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天荒坪镇人民政府、法院以及各相关部门就天荒坪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专家论证。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划转原则。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乡镇采用赋权方式的,应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到基层执法能力问题,根据省文件要求,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天荒坪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移送。

(二)划转事项。根据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确定的事项范围,结合天荒坪镇实际和需求,此次下放至天荒坪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共计510项,涉及经信、教育、公安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广电、市场监管、人防、林业、地震、气象、消防救援等17个条线,多数事项为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不高等基层所需事项。

(三)划转时间。2022114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由天荒坪镇人民政府开始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

四)其他事项。自《通告》明确的划转之日起,天荒坪镇行政区域内相关事项及职权,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统一划转至天荒坪镇人民政府,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被划转职权。天荒坪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同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工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综合执法部门要指导、督促天荒坪镇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天荒坪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天荒坪镇要及时调整公开本部门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赵天霆,电话:1825721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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