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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吉爱尚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55415037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汪浩
住所(住址等):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祥和路243-247号(嘉鸿苑)
2021年7月20日08时50分,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祥和路243-247号(嘉鸿苑)的安吉爱尚网吧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网吧正在正常营业中,现场由网吧负责人侯永旺陪同检查。当执法人员检查至网吧10号电脑机位时,发现该机位上网消费者无法出示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经询问得知,该上网消费者自称叫贾成辉,其健康码上身份证号显示为:XXXXX,执法人员随即对网吧PUBWIN系统进行核对,显示10号电脑登记的上网消费者身份信息为:XXXXX,两者信息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离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由现场网吧负责人侯永旺签字确认。检查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09时30分结束。
2021年7月21日,经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安吉爱尚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这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21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安吉爱尚网吧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7月21日下午,安吉爱尚网吧法定代表人汪浩和现场负责人侯永旺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安吉爱尚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汪浩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负责人侯永旺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对汪浩和侯永旺进行了案件调查询问。2021年8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如下:2021年7月20日,安吉爱尚网吧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安吉爱尚网吧对该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此案主要证据有:1.安吉爱尚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法定代表人汪浩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侯永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时网吧处于营业状态和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4.汪浩和侯永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以及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日安吉爱尚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节。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调查终结。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调查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当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该场所的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