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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举办其他营业性演出审批
办理窗口:安吉县文体旅游窗口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报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事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三)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四)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五)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申报材料: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表原件;
(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演出举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演出活动承诺书收取原件;
(五)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收取原件;
(六)演员有效身份材料复印件;
(七)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收取原件;
(八)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收取原件;
(九)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说明原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
(十)演出节目单及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原件;
(十一)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供场所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十二)需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应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三)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依法验收后取得的合格证明原件;
(十四)授权委托书原件,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
(十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六)疫情防控期间,举办演出提交一份《疫情防控措施方案》和《疫情防控承诺》。
收费情况:免费
法定期限:3工作日
承诺期限:1工作日
法律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咨询电话:0572-5027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