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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时间: 2021-02-04 字号:[ ]

  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当地实际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安全要求。
  1、维修加固。按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维修加固施工。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2、拆除重建和公建房建设。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或选用了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方案后,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或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镇(街道)免费提供放线服务,进行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基槽验收、竣工验收等。
  3、闲置房置换(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闲置房屋必须为结构安全的房屋。由改造对象与闲置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协商,办理置换或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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