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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荒坪镇关于印发《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荒坪镇关于印发《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1-03-31 字号:[ ]

 

 

 

 

 

天荒坪镇关于印发《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机关各办、站所:

经研究,现将《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荒坪镇人民政府

2021年325


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规治党,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基层法治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浙委法发〔2020〕7号)、《湖州市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委法办发〔2020〕12号)《安吉县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安委法办发〔2020〕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开展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是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行政机关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权责法定、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审查事项依法合规。

第五条  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机构”)承担,由党政办、司法所、法律顾问共同承担,负责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立项、流转、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建立以党政办工作人员、法制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等内部力量为主体,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外部力量为辅助的合法性审查队伍。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法治建设,党政办、司法所分管领导为协助领导,具体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工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审查质量,推进审查结果运用。

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检查、督促,认真研究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切实提高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第八条  乡镇司法所应当组织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标准规范,推进审查一体化建设。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九条  乡镇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乡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将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村级组织涉法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条  乡镇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

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  乡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求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政策措施或者管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二)制定有关建设项目、基础设施以及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措施和管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

(三)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有关人事、财务、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以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工作要点、请示报告、批复、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  乡镇依法履行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管理服务,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的以下重大决定、重大政策、重大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社会求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资源分配、营商环境、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等事项,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乡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属于以下范围的行政机关合同,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城镇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合作开发合同;

(六)拆迁改造合同;

(七)投融资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其他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一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第十四条  乡镇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以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

(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三人以上或者争议较大的;

(八)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十)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章  审查内容和送审材料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围绕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实施事项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党内法规规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除此之外,还需根据不同事项,审查以下内容:

(一)党的规范性文件

1.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2.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3.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4.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3.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5.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行政机关合同。

1.合同签订方式、变更问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是否有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3.是否有违规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担保;

4.是否以行政机关名义经商办企业,参与企业经营;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案文本;

(二)起草说明(或者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依据;

(四)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制定必要性、集体讨论或者领导批示指示情况等内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应当全文提供,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与草案文本内容相对应。

提请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决策内容,涉及处分问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税收、达标评比表彰等重要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起草部门或者相关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合同文本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风险论证的情况、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材料。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请法制审核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法事项调查或者办理终结报告;

(二)执法决定建议说明及其法律依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基本程序为:提请—审批交办—初审—实施审查—拟制审查意见—复审批准—意见送转—文本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由起草部门向党政办提请启动程序,或者党政办按照乡镇负责人批办要求直接启动程序。

党政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提请合法性审查事项的立项审批,连同送审材料一并交办合法性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送审事项是否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或者送审材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不属于审查范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范围和要求的审查事项,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及时指派审查人员实施审查。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起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拟制书面审查意见,载明审查过程、审查情况、具体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还应当对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法律、裁量基准运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报请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批准,连同全部送审材料送转党政办。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应当在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及时组织起草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文件文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提请集体审议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与文件文本一并提交。起草部门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和综合分析,并形成正式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分册建档、分类管理。

第五章  制度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乡镇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目录化管理制度,制定公布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明确事项范围、责任主体、承办机构、事项依据、办理流程、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乡镇应当建立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制度,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安排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专门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

第三十四条  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专家咨询、听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

第三十五条  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建立外部协同机制,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广泛开展行政机关合同、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等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度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法治区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乡镇各职能部门要支持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加强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财政保障力度。

第三十八条  乡镇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配强合法性审查力量,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乡镇年度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  乡镇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督察、行政执法监督重要内容和法治安吉(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不力,或者未落实“应审尽审”要求、应当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而未采纳,导致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起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合法性审查要求拒不落实、不配合、不协作的,或者隐瞒、虚构或者遗漏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较大数额”的认定,以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的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裁量基准为依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合法性审查流程时间的规定,以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四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法性审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乡镇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流程单(参照格式)

3.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参照格式)

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参照格式)

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参照格式)

6. 乡镇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附件1

 

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长:高发义 张天滨

 

副组长:许进京 

 

 员:王凌霄      汪玉成        

  林欢欢      吴海燕  冷冰峰  郎国良

    

 

合法性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审查办)

办公室主任:许进京 

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王文斌      孙丽霞  吴永安  程礼庭

陶佳南  王卫星    

 

 

 

 

附件2(参照格式) 

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流程单

 

审查

事项

基本

情况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制定依据


实施对象


事项内容

材料另附

提请部门

(盖章)

党政办立项审批情况

收到日期

20××年×月×日

来源

(√)

部门提请


需协调

事项


乡镇(街道)领导批办


党政办

意见

拟请×××(合法性审查机构)办理。

签字和日期:

分管领导

签字

                           

签字和日期:

合法性

审查机

构审查情况

交办时间

20××年×月×日

交办人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简述

载明审查过程(包括审查起止时间等)、审查情况(包括涉及的相关规定以及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是否合法)、具体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的要点。

具体审查意见附后。  (需签名、盖章)  

审查意见

(由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填写)       

 签字和日期:

分管领导

签字

                                 签字和日期:

送转党政办日期

20××年×月×日

备注


起草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参照格式)

 

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天荒坪镇法规审〔2021×号

 

××××年×月×日收到××党政办转来××部门起草的《××××××的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我办(所)指派专人于×月×日开始实施审查,于×月×日审查结束。经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查依据

我们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的意见》(浙委办发〔20××〕×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号)等政策文件,对《方案》进行了审查。

二、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从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1.……

2.……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办(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参照格式)

 

对《××的意见(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天荒坪镇法审〔2021×号

 

××××年×月×日收到××党政办转来××部门起草的《××××××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我办(所)指派专人于×月×日开始依法实施审查,于×月×日审查结束。经审查,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涉及的相关规定

《意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管理办法》《浙江省××条例》《湖州市××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涉及与《××部××通知》(××发〔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的通知》(浙政办发〔20××〕×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的通知》(湖政办发〔2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衔接。

二、审查情况

分别阐明主体、权限、程序、内容、表述等是否合法合规。

1.……

2.……

三、具体意见建议

针对审查内容分别提出文件文本修改、完善、补充、删除,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后续开展相关工作等具体意见建议。

1.……

2.……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办(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5(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参照格式)

 

对《××××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

天荒坪镇法核〔2021×号

 

××××年×月×日收到××党政办转来××部门起草的《××××××执法决定(草拟稿)》,我办(所)指派专人于×月×日开始依法进行法制审核,于×月×日审核结束。经审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介、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过程(条目式列举)等内容。

二、主要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权限方面。(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适格,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资格和亮证执法方面。(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的规定;是否亮证执法、出示或是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是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充分、与案件事实是否相互印证)

(四)适用依据和裁量方面。(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和文书规范方面。(执法过程是否完全符合程序规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要素是否齐全等)

二、法制审核意见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1.……

2.……

以上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办(所)(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附卷。


附件6

天荒坪镇合法性审查流程图

 

 

 

 

 

启动程序

 

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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