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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1-02854 | 发文时间: | 2021-05-28 10:5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1〕28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小微企业园投资和入园管理相关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安吉县小微企业园投资和入园管理相关政策
加快具有“准公益性”属性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是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惠及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重大战略举措,根据省市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和全省园区整合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县工业经济“十四五”发展目标和加快壮大主导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我县小微企业园规划布局和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政策。
一、小微企业园建设基本要求
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小微企业园建设计划(2021-2025)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9号)对全县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布局和计划,我县小微企业园分为新建型、转隶型两种类型。其中,转隶型小微企业园以持续整合提升为主要发展任务,不作为建设项目单列。
新建型小微企业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管控。符合小微园建设规划布局和计划,符合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管控方案,符合建设计划,按规定立项和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产业定位。小微企业园要明确1个主导产业定位,入驻项目(企业)须达到20个(家)以上,且70%以上符合主导产业定位。新建规模大于15万平方米的,可以明确2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和使用面积占比需达到70%以上。
(三)建设标准。新建制造业类小微企业园,按省级四星级、五星级小微企业标准建设,一般占地不小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须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分类要求且不低于2.0;服务业类小微企业园规模可按三星级标准建设,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2.5。
园区建筑要突出绿色化和智能化,建筑结构通用性强。要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活配套,按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和相应设施;按规定配建停车位。
(四)建设时限。以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小微园的,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20个月内竣工、24个月内通过综合验收;以存量低效企业用地改建小微企业园的,自备案批准后3个月内开工,18个月内完成建设、20个月内通过综合验收。
(五)服务配套。以园区为单位,构建综合服务体系,在小微企业园推行政务代办、创业辅导、投融资、创新支持、人才招聘、政策法律等公共服务;引进财务代理、知识产权、研发设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聘请专业物业公司对园区实施物业管理,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小微园综合运营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更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全面推广信息化数字管理系统,建设数字化园区。
二、新建型小微园分类投资和产出门槛
根据我县“十四五”期间“1+5”主导产业定位,结合各类型产业的特点,对新建型小微企业园分类确定以下建设和产出门槛标准:
安吉县“1+5”主导产业新建型小微企业园整体投资和产出标准
(对小微园区按供地面积计算亩均)
产业园分类 | 投资强度 | 容积率 | 产出要求 | 绿色发展要求 | |||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亩) | 其中:设备投资占比(%) | 亩均产值 (万元/亩) | 亩均税收 (万元/亩) | 亩均增加值 (万元/亩) | 万元增加值能耗上限 (万元/吨标煤) | ||
绿色家居产业园 | 300 | 30 | 2.5 | 500 | 35 | 150 | 0.3 |
高端装备产业园 | 500 | 50 | 2.2 | 500 | 25 | 120 | 0.5 |
生命健康产业园 | 400 | 35 | 2.2 | 500 | 30 | 200 | 0.4 |
电子信息产业园 | 400 | 40 | 2.5 | 500 | 30 | 250 | 0.5 |
新材料产业园 | 300 | 40 | 2.2 | 400 | 25 | 120 | 0.45 |
通用航空产业园 | 350 | 40 | 2.2 | 400 | 25 | 100 | 0.45 |
其中:绿色家居产业及其配件专业小微园可以按70%执行。
经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在新建的小微企业园内,单独划定少量独栋建筑作为制造业类科技、人才孵化型“园中园”,对“园中园”所对应土地面积的亩均产出标准可以按50%执行考核。
三、企业入园准入政策
(一)基本要求
1.入园基本条件:存量企业须在安吉注册、合规生产、会计建帐、依法纳税的企业。拟入园项目、企业须符合:我县“1+5”主导产业导向、属地小微企业园产业定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管控方案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非公司制类型的法人主体,需审慎评估其合同履行和产出能力。
2.优先入园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型企业;上年度亩均综合评价为A类和前50%的B类企业;新招引的科技型项目企业。
3.支持入园条件:低能耗(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45吨标煤)、高附加值(行业增加值率高于20%)、高成长性(应税销售收入连续3年年均增长30%)项目;“1+5”主导产业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亩均综合评价D类企业除外)。
4.负面清单:除“1+5”主导产业的产业链必需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禁止入园:高能耗(能耗高于0.5)或高污染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带有禁止和限制性生产工艺的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和排名后50%的C类企业。
(二)制造业企业分类入园投资和产出标准
注:对租赁企业以1000平方米折算为1亩;对占地新建的企业按供地面积计算亩数。
产业类别 | 租赁入园 企业 | 在转隶型小微企业园规划区内新建的企业(项目) | 亩均产值 (万元/亩)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增加值能耗(万元/吨标煤) | ||
设备投资(万元/千平方米) | 固定投资(万元/亩) | 设备占比(%) | 容积率 | ||||
绿色家居 | 100 | 280 | 25 | 2.5 | 500 | 25 | 0.45 |
高端装备 | 150 | 300 | 35 | 2.0 | 400 | 25 | 0.45 |
生命健康 | 120 | 400 | 40 | 2.5 | 500 | 32 | 0.45 |
电子信息 | 150 | 400 | 40 | 2.5 | 400 | 25 | 0.45 |
新材料 | 120 | 300 | 40 | 2.0 | 500 | 35 | 0.45 |
通用航空 | 120 | 300 | 40 | 2.0 | 400 | 25 | 0.45 |
除科技人才孵化“园中园“以外,所有入园企业应当在入园后3年内成为规上企业。
(三)服务业企业入园产出标准
对服务业类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税收(按700平方米为一亩)不低于30万元。
(四)企业入园准入管理
小微企业园属地平台、乡镇(街道)对入园企业(项目)准入负把关和投产达效监督责任。企业(项目)入园,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按产业分类分别向县经信局或发改局备案(审核),备案(审核)时需同时提交带有入园企业量化退出约定等条款的合同。
四、小微企业园投资和运营管理政策
(一)投资原则。始终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小微企业园的“准公益性”属性作为开发建设的前提。以民营工商资本投入为主体,以防范政府和村级债务风险。
(二)投资审批。对纳入《安吉县小微企业园建设计划2021-2025》布局的新建型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在事先取得属地政府同意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比超过70%的,投资方与属地政府需签定正式回租协议),报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按制造业、服务类分类分别向县经信局、发改局进行投资备案。因产业发展需要增补调整全县建设计划的,由领导小组统筹审批。
(三)投资管控政策。对纳入全县小微企业园建设布局和计划的新建型小微企业园,结合园区之外基本无企业整治、低效企业出清、特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需要,实施以下分类投资及管控政策:
1.对利用原乡镇功能区存量建设用地为主(存量建设用地占比不低于75%),成片区(不小于100亩)整治拆除后整体重建方式新建小微企业园的,生产性用房允许优先分割销售给原整治范围内的企业,但分割销售建筑面积不得高于生产性用房总量的50%,其余50%需自持10年;若以微利限价房(年化投资收益不超过10%,由属地政府核定,报县小微园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同意)销售的,允许适当增加分割销售比例但最高不超过生产用房总量的75% ,其余须自持10年,自持时间从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算。
2.对以取得新增建设用地为主(新增建设用地占比超过70%)新建小微企业园的,建成后5年内不得分割销售,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政府统一回租不少于5年、明确租金”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竞拍条件,享受土地基准价70%供地优惠政策;建成后交由属地政府统一回租,用于招引新项目、集聚老项目。
3.对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比例关系不属于前述1、2类型的,建成后生产性用房3年内不得分割销售、10年内自持比例不低于50% 。
前述1、2、3对生产性用房分割销售的前提,是分割后的单元和整体都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安全使用的条件下,单层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以层作为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单层面积大于1000-2000平方米的,单层最多分割为2份销售;单层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以1000平方米作为最小分割销售单元。公共配套功能用房不得销售。
4.针对生命健康、电子信息产业初创企业对厂房数量要求相对较低、对技术保密要求相对较高的特点,对工商资本建设主导产业为生命健康、电子信息产业的小微园的,适用微利限价房(年化投资收益不超过10%,由属地政府核定,报县小微园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同意)定价销售政策,须以整幢或整层方式分割销售,且总分割销售面积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的60%;其余40%需自持使用10年以上,或交由属地政府统一回租不少于10年。公共配套功能用房不得销售。
对落实前述微利限价房、政府回租要求的,享受基准地价70%供地优惠,由属地政府兑现。
(四)财政激励政策。对纳入全县布局和计划、经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对新供地或收储后重新供地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所在平台、乡镇(街道);对融资“关闸门”乡镇(街道),在小微园动工建设后,再给予每亩10万元的项目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平台、乡镇(街道)定向用于补充兑现70%供地优惠部分,或用于按规定回租生产性用房、用于招商引资。
1.小微企业园建筑规模和容积率达到本政策规定标准的,对投资主体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收后奖,超规定容积率部分的建筑不再加收土地出让金。
2.对交由政府回租的小微企业园,随出租合同对政府回租部分的生产性厂房,所产生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小微园投资主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先征后奖(均限5年),单个小微园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但是未达到投资标准的不享受。
3.在非债务融资的前提下,允许县属国企参与小微企业园投资,支持平台、乡镇(街道)以“多村联创”的方式,牵头辖区内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适度参与投资建设小微企业,具体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村(社区)所在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分别对县属国有企业、村(社)经济联合社进行投资主体资产负债审核,联审合规通过后方可投资。
4.加大金融创新支持。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作为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制定专门的优惠措施。重点支持纳入全县小微园布局计划、利用存量低效企业建设用地改建为小微企业园。支持将政府支付的租金作为偿付贷款本息的保障条件,由银行、企业、政府签定三方协议。鼓励保险产品创新,保障项目运作。
5.简化和规范项目审批。对符合全县布局计划、产业定位清晰、符合准备条件的新建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纳入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批)。对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消防、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实行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一次联合办理。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办理流程,推进代办服务,确保项目审批畅通高效。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或备案登记,不再单独开展能评、环评。
五、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支持政策
(一)小微企业园非生产性用房涉及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性收费的,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的标准计价。
(二)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数字化智慧园区,对经备案并通过省小微企业园建设领导小组验收的数字化园区,按信息化投入(信息化硬件设备、园区数字化管理软件)的30%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支持省级星级园区创建。除省级直接奖励之外,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首次被评为省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采取阶段补差原则,同一园区最多补助100万元)
(四)对各小微企业园实行投产见效考核管理、激励。与园区等级、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按当年度各小微企业园内所有企业纳税规模贡献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进行阶梯式奖励,以每500万元奖励50万元,对年度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的,分别上浮15%、10%执行;对五星级小微园再上浮10%。奖励对象为实际园区运营管理服务单位,用于补贴小微企业园运营费用(转隶型小微企业园不适用),单个小微园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并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不再享受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园具体考核管理办法由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政策文件公开发布后6个月内制定并公布。
六、企业入园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办理入园注册、变更时,涉及的所有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可以减免的一律减免,尚无减免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
(二)鼓励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对入园企业(项目)实行一定期限或一定比例的租金优惠。
(三)入园企业(项目)在和小微园签订正式入园协议起36个月内成为规上企业、并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企业入园亩均税收产出标准的,按企业入园后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县得部分的40%的标准对所在平台、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企业上规后的次年一次性兑现,入园超过3年上规的,不予奖励。
七、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和入园企业履约管理要求
(一)投资履约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在与投资主体签订小微企业园投资协议或项目审核时,需明确载明履约保证金内容,作为项目准入前提条件。对经批准投资的小微企业园,由投资方按照总投资的5%,向所在平台、乡镇(街道)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对政府回租、建设时限、建设标准等约定的保证。建成投用、落实回租要求后,对验收达标的予以一次性退还(不计息)。不达标的,视为违约、不予退还。
(二)明确入园企业(项目)退出机制。将退出条款作为企业(项目)入园合同内容并单列。企业入园后,对亩均综合评价排位末档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入园企业,限期一年内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按入园合同约定退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安吉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小微产业园建设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做好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的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用地保障。多渠道、想方设法优先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需求,2021-2023年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加大土地盘活力度,充分挖潜低效利用和拆后利用土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收回的闲置土地等,建设小微企业园。
(三)加强考核监督。实施小微企业园和入园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制定相应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客观反映小微企业园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强工作考核,将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作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纳入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年度中心工作考核。平台、乡镇(街道)是落实小微企业园投资、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本政策执行。
县委县政府将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运营纳入到巡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和各类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优秀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切实营造小微产业园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九、其他规定
新建小微企业园项目须符合全县小微企业园布局和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扶持政策,入园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已享受的依法追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由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政策出台之前已经领导小组批准、动工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工程建设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其他管理内容按本通知执行;尚未通过规划评审的,全部按本政策执行。
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吉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安吉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潘 鸣
成 员:沈 强(发改局) 傅海飞(经信局)
陈志文(财政局) 章 毅(资源规划局)
乐叶都(水利局) 马洪亮(生态环境局)
陈 晖(开发区) 刘海中(示范区)
赵晓光(昌硕街道) 明瑞成(递铺街道)
金 山(孝源街道) 潘安国(灵峰街道)
朱红星(天子湖镇) 徐启龙(梅溪镇)
王 凯(孝丰镇) 徐 平(杭垓镇)
邵炜钦(溪龙乡) 张天滨(天荒坪镇)
康锡刚(上墅乡) 徐 聪(报福镇)
刘欣欣(鄣吴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傅海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唐斌同志任副主任。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jd/20210528/i2967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