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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1-05300 | 发文时间: | 2021-05-28 10:57: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1〕25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
(四)《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范围:县政府委托财政局(国资办)、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乡镇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二)《办法》主要章节:总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经县政府授权或批准、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建立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制度。对外投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吉县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财政局(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购置、资产使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国有资产监督:县政府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质询。县政府应当对财政局(国资办)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审计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反本办法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九)附则: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定办法正式实施时间。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开始施行。施行日期前安吉县颁布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和交易的法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件链接:http://www.anji.gov.cn/hzgov/front/s603/zwgk/zcfg/xzgfxwj/20210528/i2967949.html
政策咨询电话:0572-503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