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0-08274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文体旅游【2020】71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文体旅游局 |
统一编号: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文体站:
《安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安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县文体旅游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评选审核、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省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具体实施。认定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 推荐申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六条 推荐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谱系、传承活动、项目保护单位等;
(二)项目视听资料等: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七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辖区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各乡镇(街道)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上报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包括申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经专家论证评审后提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安吉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保 护
第八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制定区域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组织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编制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第九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第十一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悬挂和保存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制作的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志;
(三)参与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四)优先参与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非遗研讨、推广活动;
(五)按规定申报获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
(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制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和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二)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
(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科学规范使用保护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六)定期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三条 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集体评议;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经调查核实、审核后,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所在乡镇(街道)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
(一)在有效保护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扩大传承人群和消费人群,促进非遗更好融入现代生活。
(二)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提升项目的创造性价值,增强传承活力。
(三)广泛开展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通过展览、展示、教育、比赛、大众传媒等途径,提升非遗的公众认知。
(四)建设综合性的非遗展示馆和传习场所,并向公众开放。
(五)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充实县级非遗数据库。
(六)开展非遗保护多部门合作,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遗保护发展合力;积极鼓励引导社会法人、自然人提供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定期对项目年度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不定期开展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情况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保护和传承工作存在问题的乡镇(街道)予以警告,并督促纠正、整改。
第十八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实,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保护情况的。
第十九条 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发展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传承人”)是指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指承担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县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增强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时间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县级非遗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县级非遗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县级非遗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县级非遗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
(五)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县级非遗传承人。
第八条 公民提出县级非遗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上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收到申请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县级非遗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
第十二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评审委员提出的县级非遗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非遗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
第十四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县级非遗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非遗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各级政府给与的传习补助经费;
(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县级非遗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所在乡镇(街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县级非遗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为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支持;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建档、整理、研究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当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定期对县级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安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细则》。考核评估结果是继续享有县级非遗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级非遗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核实后,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资格;
(三)连续两次传承活动评估不合格;
(四)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非遗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乡镇(街道)核实后,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备案,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把作出积极贡献的传承人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非遗传承人去世的,乡镇(街道)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生平事迹和传承事迹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 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