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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从轻。
【基本案情】
一、调查经过
2021年0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万亩村肖有根住宅的存储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内储存有原子灰及原子灰固化剂61箱,每箱4桶原子灰及4支原子灰固化剂。经初步调查,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向广州恩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采购原子灰及原子灰固化剂存储于该场所进行销售,其销售对象为家具厂以及木制品厂,该商行实际负责人为方春林。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原子灰及原子灰固化剂进行抽样送检。
2021年07月05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显示:原子灰,该样品不满足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的确定原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原子灰固化剂,该样品的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达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该单位主营五金配件销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18年11月开始,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从广州恩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处进购原子灰固化剂用于销售,销售对象为安吉凯龙家具有限公司、安吉灵峰艺成家具厂(经营者姚朝中)、广德县三合竹木制品厂等单位。自2018年11月至检查当日,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在广州恩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处购入原子灰固化剂共计5576支,已经出售原子灰固化剂共计5332支,获利共计5332元,尚余244支存储于递铺街道万亩村肖有根住宅一层场所备售。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依法对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储存在经营场所的原子灰固化剂予以查封扣押。其中,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采购方式为:通过微信联系广州恩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确定采购的数量和价格(价格为每支4至5元),再由广州恩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货物发出,待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确认收到货物以后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款;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销售方式为: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联系安吉凯龙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家,确定销售的数量和价格(价格为每支5至6元,每支净利润为1元),再以送货上门或者到仓库取货的方式取货,最后现金结算。
2021年7月26日,因原子灰固化剂临近保质期,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提出申请,我局批准当事人将原子灰固化剂按照不低于进货70%的价格退回供货方,所得款项共计陆佰捌拾伍(¥685.00元)暂存于执法专用账户内。
现查明,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原子灰固化剂)的经营活动,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概况:
当事人: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县递铺镇灵峰北路115号;仓库地址:安吉县递铺街道万亩村肖有根住宅;注册日期:2011年08月03日;经营范围:家具配件、五金、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日用品、塑料制品销售; 联系人:方立清,联系电话:13252033533;储存场所负责人:方春林,联系电话:15268200212。
(二)经营场所情况:
当事人存储原子灰固化剂的场所位于安吉县递铺街道万亩村一民用住宅内,该住宅系肖有根所有。2021年03月21日,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与肖有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住宅一层六间房屋(含一厨一卫(不含淋浴房))用于做仓库,租赁期限为三年。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原子灰固化剂)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行政处罚依法从轻。建议对当事人安吉英鹏辅料商行(普通合伙)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即变卖所得款项人民币陆佰捌拾伍元(¥685.00))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贰元(¥5332.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重点检查事项。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以往执法人员对于危险化学品领域监督检查过程当中,往往是从主观意识中来初步判断该物品是否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害等危险因素,然后再进行送检化验来确定该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忽略部分作为配套使用的或者作为附属产品的,以及外包装、质量和产品名称较为隐蔽,难以初步判断疑似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本案当中,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化学品(原子灰固化剂)作为配套的附属产品在民用住宅进行售卖,已经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后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在今后,我们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等相关领域知识及法律法规。对于任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零漏查,真正实现危险化学品及其他重要监督检查事项领域全覆盖。
【联系人】
施祎洲1865725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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