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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1-05892 | 发文时间: | 2021-09-17 16:54: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1]50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文件效力: | 225 |
一、政策出台意义
为深化乡村振兴,全面提升村容村貌和乡村治理,优化国土空间、耕地保护、生态修复、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实现田、水、路、林、村全面和谐发展。
二、政策制定背景
我县的土地整治政策文件,通过近几年项目实施,整治资源逐年减少,整治难度逐年提高,搬迁、政策处理成本大幅度提升,县级补助资金已不能弥补项目成本支出,有些乡镇(街道)甚至出现资金倒挂,土地整治实施的积极性大大降低,要求提高补助标准政策呼声很高。同时结合周边县、区现行的补助标准及资源禀赋情况,在当前土地整治(全域整治)政策基础上综合研究制定。
三、政策制定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以及《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和《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的公告等政策文件规定。
四、具体内容概要
(一)用地指标县级统筹调整。复垦节余指标及占补平衡指标乡镇与县政府分配比例分别由原来的70%、30%以及各50%,全部调整为县政府统筹(占补平衡指标除省统筹20%部分和市统筹10%部分外)。
(二)补助资金调整。
1.复垦节余指标:复垦成水田、旱地由现行的45、40万元/亩,调整为55、50万元/亩,每亩提升10万元;全域整治项目由现行的奖励上浮15%(水田6.75万元、旱地6万元/亩)调整为在复垦补助的基础上,水田、旱地再提高5万元/亩,即分别为60、55万元/亩;复垦成其他农用地由现行补助标准35万元/亩调整为30万元/亩。现行的采矿用地复垦补助标准35万元/亩调整为按新增耕地的30%标准计补;新增了农田中零星农房复垦奖励,对粮食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区“三区”范围内的新增耕地集中连片的,复垦成水田、旱地分别奖励10万元/亩、5万元/亩。
2.占补平衡指标调整:现行的新增水田、旱地补助标准6万元、6万元/亩调整为15万元、8万元/亩。旱地改水田由现行的10万元/亩调整为8万元/亩。
3.新增了耕地质量等别(粮食产能)提升的补助:补助标准为给予1万元/(亩×等别)的奖励。
4.新增设立全域整治项目完成奖励:提前12个月以上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奖励标准按总补助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前6个月至12个月的,奖励标准按总补助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提前3个月至6个月的,奖励标准按总补助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新增耕地后期管护。项目实行属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负责制并纳入离任审计。一是延长了后期管护年限,由现行的3年调整为5年。二是管护资金由现行的额外补助2万/亩调整为倒扣回,管护不到位的每年倒扣2万元/亩。
(四)惩戒措施。全域整治项目未按时完成补助资金下浮5%(最高下浮不超过500万元),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的下浮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政策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本文件执行,其他已立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原《安吉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函〔2015〕22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垦造耕地有关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函〔2015〕34号)、《安吉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三年行动(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联系人:王琴,电话:1381926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