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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0539 | 发文时间: | 2022-01-26 15:40: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通〔2022〕1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通告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县犬只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不文明养犬行为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划定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加强犬类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告制定依据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三、通告概要
(一)明确了我县15个乡镇(街道)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范围。
(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本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管理的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安吉县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另行向社会公布。
四、通告实施后的影响
(一)重点管理区内犬主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
2.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
3.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名录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1.为犬只佩戴犬牌;
2.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束犬绳全程牵引,束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8米,或者装入犬笼、犬袋,做好安全防范;
3.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4.主动约束犬只避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孕妇;
5.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束犬绳或者怀抱犬只等安全措施;
6.一般管理区内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因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装入犬笼。
7.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联系人:赵天霆,电话:502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