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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2-07398 发文时间: 2022-11-22 16: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2〕71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统一编号: EAJD01-2022-0023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

(一)《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8〕22号)修改内容:

将第三部分“保险要求”中的第(五)条“投保程序”中“1.确定重点投保企业名单。县环保部门根据本意见确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录并进行公示”删除。

将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中的第(一)条“加强组织领导”中“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确定承保保险公司名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各保险机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修改为“各保险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低价参与市场竞争”。

(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3号)修改内容:

将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二)设施农业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无法避让耕地的,应避免占用优质耕地”修改为“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且无法避让耕地的,应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经批准后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将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三)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由乡镇(街道)在同一行政村进行补划,并经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论证通过,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方可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10%和15亩以内”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将第六条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四)严格控制切坡建设设施农业用房,涉及矿产资源开挖,按涉矿工程项目管理”修改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选址要严格控制切坡建设设施农业用房,确需切坡选址的,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选址、施工工程方案进行会审”。

将第九条土地复垦:“(三)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标准。单层建(构)筑耕地6万元/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8万元/亩;其他地类2万元/亩。复垦费用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预存”修改为“调整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标准,实行分类管理。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预存标准:耕地4万元/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5万元/亩,其他地类2万元/亩。生产设施用地预存标准为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标准的50%计。复垦费用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预存”。

将第十二条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在“(三)审核和预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踏勘会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放样和预备案”后增加“各乡镇(街道)预备案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县级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前不得动工建设”。

二、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09〕47号)。

(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3号)。

(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39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印发

 

可下载版本:

71号(EAJD01-202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