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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8493 | 发文时间: | 2022-11-30 16:31: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溪龙乡 | |
文件效力: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从2022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落实国家和省各类保障措施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各地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为加强生育政策有序衔接,经县政府同意,现对原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进行梳理并规范完善,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前960元/人/年)。
1.2006年起,浙江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2011年起,全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享受面扩大到城镇居民,实行城乡统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除外)。
3.2013年起至2020年止,全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全额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4.2022年起,浙江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范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10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一方是农村居民或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至子女14周岁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符合条件的本县户籍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夫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6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四级的,每人每月200元,年龄达到60周岁后,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600元。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本县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生活困难的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一)养老补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四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伤残(四级以上),且年满45周岁以上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每年补贴500元;失独父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享受特扶金后,分别给其父母每人一次性1万元的养老缴费补助(国家公职人员除外),补助金由县、乡镇(街道)各承担50%。
(二)保险补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四级以上),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经认定已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对象,为其投保计生特殊家庭父母关爱保险100元/人/年(按市场价格相应调整)。
(三)医疗保障。全县公立医疗机构为计生特殊家庭患者住院就医、转诊提供方便服务,并免除挂号费用;家庭责任医生签约服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每两年组织一次失独家庭父母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健康体检。
(四)收养补助。女方年满49周岁及以上的失独家庭,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辅助生育补助。经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的失独家庭,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自付费用,凭相关凭证给予补助,夫妇合计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走访慰问政策
(一)即时抚慰。1980年9月25日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对其父(母)发放即时抚慰金。其中:独生子女未满10周岁死亡的,发放抚慰金3000元;独生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死亡的,发放抚慰金5000元;独生子女18周岁及以上死亡,且未婚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发放抚慰金1万元;独生子女在婚后已生育子女后死亡的,发放抚慰金5000元;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致残等级达四级以上的,发放慰问金2000元;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且子女未满18周岁,发放慰问金2000元。
(二)走访慰问。各乡镇(街道)常态化开展日常走访慰问失独家庭活动,落实"四必访"制度(即:服务对象生日、重大疾病、重大节庆日、突发事件四必访),县财政按照走访慰问对象,给予500元/人/年补助,各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每年年底组织一次集中慰问:女方4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发放标准为2000元/户;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含流动人口家庭)发放标准为1000元/户。
四、职责分工
财政、民政、人社、医保、卫健(计生协)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对象摸排及落实工作。
五、附则
本《通知》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具体执行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动态调整有关扶助标准。原相关文件涉及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安吉县财政局
安吉县民政局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
安吉县医保局 安吉县计划生育协会
2022年11月7日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