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2-04272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经信〔2022〕2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经信局 |
统一编号: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县级各相关单位:
现将《安吉县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安吉县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安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 吉 县 财 政 局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安 吉 县 商 务 局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日
附件:
安吉县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级药品和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根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医药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保障以及我县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医药产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疫苗、检测试剂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县级医药储备实行生产能力储备、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县级医药储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测算、有效储备;产储并举、有效供给;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承担县级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经信局、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是县级医药储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做好县级医药储备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参与制定县级医药储备计划。
(二)县经信局负责参与制定县级医药储备计划,参与医药物资采购决策,落实重点药品和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应急生产,负责与省经信厅的工作沟通对接。
(三)县卫健局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系统医药物资需求计划和清单目录。参与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医药物资采购入库的质量验收,指导县属医院的医药物资储备,并负责库存统计。
(四)县商务局根据卫健部门提出的医药物资需求,牵头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储备计划,并负责制定承储方案。根据储备调用指令,组织落实医药物资调拨工作,指导监督承储单位做好物资接收、存储、发放等工作。负责编制并上报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结算工作。
(五)县财政局参与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落实县级医药储备资金预算,指导监督财政资金使用和结算。
(六)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县级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承储单位条件和责任
第六条 承储单位由县商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诚信状况(无信用不良记录)等情况,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经县政府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可按绿色通道采购。
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储单位的选择机构可以根据储备项目的具体要求,依法规定承储单位的特定条件。
第八条 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县级医药储备计划,落实储备任务;
(二)建立值班制度,制定本单位储备物资紧急调用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加强储备品种质量管理,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其有效期内进行适时轮换;
(四)建立健全医药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医药储备工作台账;
(五)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六)指定专人负责医药储备工作,做好储备物资成本核算工作。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九条 安吉县县级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县卫健局根据安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按照实际需要,提出县级医药储备品种、规模数量的意见。
第十条 县商务局根据要求和清单目录提出年度医药储备方案,组织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商定安吉县年度医药储备计划,并联合行文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至承储单位,并根据年度医药储备计划,与承储单位签署承储协议书。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储备计划,保证储备品种数量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组织采购的储备品种,必须是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及数量。
第十三条 储备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卫健局科学预测并提出储备计划调整建议,县商务局组织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就调整方案进行商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县级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医药流通储备、政府实物储备的轮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物资的储备质量、有效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负责适时轮换、保证质量,并保持先进性。市场化运作难以消化的由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优先采购。储备轮出后应当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轮换补库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下,承储单位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县商务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储备医药产品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制度及记录,确保储备医药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轮库造成过期或损耗的储备物资,经相关部门审计后,按照实际发生予以拨付。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
(一)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县级医药储备负责供应。
(二)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县级医药储备,不足部分向市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市医药储备予以支援。
(三)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县级医药储备,难以满足时,可申请动用市级、省级或国家医药储备。
(四)本着有偿调用原则,国家、省或周边县区需动用县级医药储备的,可根据需要调用。
第十九条 县级医药储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用: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确需动用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及器械清单。
(二)经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协商一致后,县政府签发“医药储备调用审批单”至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单,明确调用品种及规模数量,并建立明细台账。
(三)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组织调运有关储备物资,确保调配任务落实到位,并向县商务局反馈物资配送信息。并对调出的药品、医疗器械负责。
第二十条 如遇突发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承储单位接到县商务局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物资,申请领用单位应及时完成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医药储备物资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承储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在发现问题24小时内将情况报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通知承储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承担县级医药储备的单位给予储存利息、保管费用、物资损耗及其他有关费用补贴。县级医药储备补贴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发、年终结算的方式,具体补贴方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医药储备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外地调运我县医药储备品种按照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储备计划及时拨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商务局负责对承储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县卫健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各承储单位落实医药储备任务情况开展不定期的联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要依据职能加强对储备物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医药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发生以下情况的,县商务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可扣减或收回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出现连续亏损,无法继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或主动放弃承储资格的;
(二)未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医药储备应急供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承储期内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四)承储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五)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医药储备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条 相关医药储备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管理。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