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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提升租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企业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提升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和工业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工艺水平落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社会贡献小的承租企业予以清理整治,提升全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安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吉县企业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等规定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租赁房屋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出租房屋企业。
1.企业对其出租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范围,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部门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各自的职责,制定出租房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方案和应急预案。
2.出租企业主体合法,未列入拆迁和出清企业名单。
(二)承租房屋企业。
1.符合当地(园区)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的要求,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不得低于当年经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的规定。
2.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职业健康等相关政策要求。禁止产业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和企业入驻,禁止高能耗、高污染、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和企业入驻。
四、租赁房屋企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二)企业出租房屋时,必须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责任书,清晰、明确地界定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应当建立健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和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出租房屋变更登记。
(三)承租人必须合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或活动。企业发现承租单位或个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承租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
(五)建筑物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系统和事故广播系统等)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住建、消防部门。
(六)承租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承租单位或个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结构改变或装修时,须将有关设计、施工、消防部门审批的资料交出租方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出租方要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房屋整体和主体结构及涉及的消防设施、设备安全。
(七)租赁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依法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措施
(一)实行企业租赁房屋登记管理。由开发区、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企业租赁房屋排查登记工作。依托数字化改革,全面推行分类登记和电子化管理。
(二)实行企业房屋租赁告知管理。在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环节,由开发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联合指导告知。
1.企业房屋租赁告知。原则上由出租方向开发区或属地乡镇(街道)告知。具体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制定。
2.进驻指导服务。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进行联合指导并出具意见(附件2)。
3.企业入驻后,由开发区或属地乡镇(街道)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企业租赁房屋安全监管。建立由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发改、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税务、公安、消防等协同监管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等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指导服务。
组建县级企业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统筹推进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县安委办,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对照成立领导小组。县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企业房屋租赁告知和进驻指导服务工作,确保企业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源统筹,严格源头把控。
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制定实施细则时,要建立严格的承诺报告制度和准入联审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产业定位和安全条件的项目准入,要定期对出租企业进行排查清理、登记入册,实现招商资源与出租信息精准对接,为辖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奠定良好基础。
(三)加强协同监管,形成长效机制。
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安全监管体系,由开发区、各乡镇(街道)牵头,县级职能部门联动,各单位每季度末汇总“两库”(附件4)信息报县安委办,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企业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序、长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相关行业企业准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