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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当事人:安吉递铺夜音歌厅(曾克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曾克梅
2022年4月12日14时30分,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广场生态广场东侧北幢1层7-12,2层4-10,3层2-8号的安吉递铺夜音歌厅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正常营业中,现场由主管欧某负责并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陪同下检查发现名为“223英国”的包厢中共有七名消费者正在消费中。随后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七人表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并出示健康码,除其中一名叫李某(3*****************x),其余六名消费者分别姓名为:张某(3*****************x),徐某(3*****************x),周某(3*****************x),朱某(3*****************x),金某(3*****************x),朱某(3*****************x),疑似未成年人。经询问该六名消费者表示正在该场所进行娱乐消费,其自称均为在校高二学生。执法人员随即对六名疑似未成年人教育并劝离。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相关执法文书交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4月12日15时15分结束。该场所行为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2022年4月13日,经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安吉递铺夜音歌厅(曾克梅)涉嫌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这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安吉递铺夜音歌厅(曾克梅)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2年4月14日下午,安吉递铺夜音歌厅(曾克梅)受委托人张某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曾克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张某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欧某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对张某进行了案件调查询问。2022年4月15日下午,消费者张某在其父亲张某陪同下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同日另外六名消费者李某、朱某、金某、徐某、周某、朱某来我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4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如下:2022年4月12日,安吉递铺夜音歌厅存在接纳未成年人。
此案主要证据有:
1.安吉递铺夜音歌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吉递铺夜音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当事人曾克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欧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张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合法资质;3.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7份,证明当日7名消费者身份信息。4.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时安吉递铺夜音歌厅处于营业状态和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5.受委托人张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消费者张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日安吉递铺夜音歌厅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节。6.受委托人张某提供收费凭证1份,消费者张某提供消费凭证1份,证明当日安吉递铺夜音歌厅“223英国”包厢消费记录。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
鉴于该场所之前未发生过接纳未成年人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之规定,我局对安吉递铺夜音歌厅的违规行为予以一般处罚。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对安吉递铺夜音歌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元;2.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