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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5302 | 发文时间: | 2022-06-16 11:3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山川乡 | |
文件效力: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川乡重点项目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安吉县农村宅地基管理办法》、《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为山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第三条 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与安置结果原则上被征收人所在村予以公示。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与安置
第四条 重点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告知。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 集体土地征收时测量由山川乡人民政府委托安吉县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测量数据以测绘单位出具为准,各村不得私自进行测量,更不得用皮尺进行测量。
(二) 测量标准按《安政发(2017)39号》文件执行,统一按照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照其坡面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三) 征收耕地、其它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为45000元/亩。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区片综合标准为31500元/亩。平均坡度低于25度的低丘缓坡按耕地执行。
(四)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1000元/亩给予村征地经费。征地经费计入征地成本,并纳入村级财务管理。
(五)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实际经济价值进行评估补偿。
(六) 征收范围内坟墓搬迁由行政村负责处理,征收人承担搬迁补偿费用,按单穴3500元/穴、双穴6000元/穴补助到行政村。
第六条 规范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按安吉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按下列依据确认:
(一)《集体建筑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及国土局档案资料载明的房屋建设面积。
(二)所建房屋依法审批,但未取得权证的,按建房批准文件载明占地面积及房屋楼层认定房屋建筑合法面积。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 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含钢棚)。
(二) 按“建新房、拆旧房”要求,在征收前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的旧房。
(三) 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
上述所列的房屋(以下简称其它房屋),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征收人按照县政府明确的重置价格的60%予以奖励。
第九条 根据被征收人的户籍、房屋法律属性等具体情况,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与安置,一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A类户、B类户、C类户。
A类户:有合法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的。
B类户:有合法房屋但不符合迁建安置的。
C类户:无合法房屋。
迁建安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具备审批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第十条 A类户予以迁建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及统一规划,由征收人或所在村提供安置地。征收人按100元/日的标准补助被征收人自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至安置地基放样之日的租房费用。安置地交付由征收人或村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B类户予以货币安置
第十二条 C类户不予安置,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征收人按县政府规定的重置价格的60%予以奖励,同时给予一定的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助。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构筑物等,由评估机构按安吉县人民政府采取重置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红线划定后,不得对红线内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以获利不当征收补偿利益为目的的“四抢”行为(即抢搭、抢建、抢装、抢种)。对通过“四抢”行为形成的财物,一律不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签约腾空房屋后,由征收人统一拆除,被征收人擅自拆除的,征收人在补偿款视情扣除对应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3000元/户、土地1000元/亩的标准补助到行政村,用于征收涉及的宣传费、误工费、清表费等支出。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地由征收人或村统一规划,包括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安置户型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及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意见
2、山川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汇总表
3、山川乡个体工商户补偿标准汇总表
附件1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及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意见
序号 | 区别 | 合法房屋认定 | 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 |
1 | 批准建筑用地面积>120㎡ | 实际建筑占地面积<120㎡ | 实际建筑房屋 | 建筑面积+(120㎡-实际建筑占地面积) |
2 | 实际建筑占地面积>120㎡ | 权证确权的房屋 | 以权证确权的建筑面积 | |
3 | 批准建筑用地面积<120㎡ | 实际建筑占地面积<120㎡ | 实际建筑房屋 | 建筑面积+(120㎡-实际建筑占地面积) |
4 | 实际建筑占地面积>120㎡ | 120㎡占地面积上房屋 | 按120㎡占地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
备注 | 1、 无权证房屋且只有一套住房的可参照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小于120㎡的办法执行。 2、 权证是指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不动产证和宅基地审批资料 3、 擅自加层不列入计算 |
附件2
山川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汇总表
类别 | 评估依据 | 各类补偿和奖励政策 | |||||||
评估价 | 临时安置补助 | 搬家费 | 统一拆除奖 | 急腾空奖 | 无超装奖 | 自建别墅奖 | 货币安置 | ||
A类户 | 合法房屋按县政府明确的重置价执行
其它房屋按县政府明确的重置价60%执行 | 按实际价值评估 | 合法建筑面积*15元*14个月 | 7000 | 房屋评估价*4% | 合法建筑面积*200元 | 6万(装修30万为0,少装1万奖2000) | 80000 | |
B类户 | 3500 | 合法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200元 | |||||||
C类户 | 建筑面积*20元 | 1000 | |||||||
备注 |
附件3
山川乡个体工商户补偿标准汇总表
个体工商户 | 各类补偿 | ||||
评估价 | 设备搬迁 |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 搬迁安装补助 | 货币补助 | |
合法房屋按县政府明确的重置价执行
其它房屋按县政府明确的重置价60%执行 | 按实际评估 | 房屋评估价*6%*2个月 | 房屋评估价*4%*2个月 | 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