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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吉梅溪红歌歌厅(孔银莉)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
法定代表人:孔某
住所: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晓墅上街2-14号
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如下:2022年6月7日,安吉梅溪红歌歌厅(孔银莉)存在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此案主要证据有:
1.安吉梅溪红歌歌厅(孔银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吉梅溪红歌歌厅(孔银莉)《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被询问人梅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负责人孔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6张,证明当时安吉梅溪红歌歌厅(孔银莉)处于营业状态和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4.被询问人梅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日安吉梅溪红歌歌厅(孔银莉)存在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案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节。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调查终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鉴于当事人调查案件中积极配合调查,当日立即删除违禁歌曲,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对该场所的违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对安吉梅溪红歌歌厅(孔银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