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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规范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助资金管理,推进政策补助由“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丰富和提升养老服务供给,助力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安吉县委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委发〔2020〕15号)、《中共安吉县委 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新时代浙江(安吉)县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加快打造共同富裕安吉样本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安委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和《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助办法的通知》(湖民发〔2021〕9号)文件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现调整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质量提升和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补助(补贴、奖励)等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补助(补贴、奖励)范围和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补助是指公办养老机构维修改造、智慧养老院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的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质量提升补助(补贴、奖励)是指用于支持全县经许可备案的养老机构(含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卫生院护理型养老床位、公建民营机构、企业化运作的县社会福利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食堂、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独居老人监测等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的补助(补贴、奖励)。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补贴(奖励)是指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补贴(奖励)。
补助(补贴、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城乡均衡、精准高效、规范管理、科学评估的原则,严格按照县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补助(补贴、奖励)标准和方式
(一)养老服务设施功能提升补助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补助。对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建设进行补助。老年人户籍人口达到15000人以上县中心城区街道可以申请建设2家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建设经费30万元/家。新增城市社区可以申请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建设经费10万元。
2.公办养老机构维修改造补助。各乡镇(街道)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维修改造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方案经县民政局初步审核后,对按时完成实施任务并验收合格的维修改造项目,给予实际改造资金50%的补助。
3.公办养老机构智慧养老院建设补助。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智慧养老院建设方案(V1.0)》(浙民养〔2022〕29号)文件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实施智慧养老院建设,验收合格后按50万元/家标准进行补助。
4.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建设补助。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34号)要求,鼓励养老机构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提供针对认知障碍老人的个性化专业照护。验收合格后按1.5万元/床位标准进行补助。
(二)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质量提升补助(补贴、奖励)
5.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收住能力完好、轻度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为100元/床·月,收住中度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200元/床·月, 收住重度失能老人的补贴标准300元/床·月;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获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及以上的分别补贴1.1倍、1.2倍1.3倍,未达到星级的补贴80%,民政部门认定的认知障碍专区收住认知障碍老人的补贴标准400元/床·月;对入住达到二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进行补贴,中度失能补贴200元/人/月,重度失能补贴400元/人/月,认知障碍专区补贴600元/人/月。
6.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保费的一半;公建公营的养老机构保费全额补助。
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助。主要是对县级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进行补助。县级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运行补助50万元/年;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行补助10万元/年,并根据考评等级给予补助,不合格不补,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给予政策配套;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施等级评定达到标准的进行社会化运行补助,考评等级优秀补6万元/年、良好补4万元/年、合格补2万元/年、不合格不补。
8.老年食堂运行补助。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照料中心食堂)实施运行补助。补助以就餐老年人次数为基准,结合食品安全考核、就餐人员满意度等因素,对年度正常运营达250天、日均就餐达20人次以上的老年食堂,按照3元/人次的标准给予补助,老年人户籍人口达到15000以上的乡镇(街道)级老年食堂最高补助15万元/年,其它乡镇(街道)最高补助10万元/年,村(社区)级食堂最高补助5万元/年。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给予政策配套。
9.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运行奖励。对正常开展培训且持证养老护理员培训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的县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实施运行奖励。持证养老护理员特指取得职业能力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当年按照职业技能培训在岗的养老护理人员人数达到100人并认定发证超过50人的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给予每年3万元运行奖励;发证人数每增加20人,增加1万元奖励;组织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持证人员定期开展技能提升竞赛活动达到200人次,增加2万元奖励;单个基地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基地培育开展农村互助居家养老服务和探访关爱行动, 酌情给予奖励。
10.独居老人智慧监测服务机构补助。对安吉户籍的失能独居老人(指无子女或者子女居住地与本人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智慧监测服务机构进行补助,智慧监测服务以独居老人动态管理、安全守护、应急协助为主,并针对独居老人建立关心关爱机制。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智慧监测服务协议,并服务满1年以上的,按照72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养老服务队伍水平提升补贴(奖励)
11.养老服务机构入职奖励性。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浙民养〔2021〕210号)文件要求,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毕业三年以内的毕业生(专业不限),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1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1〕147号)和《新时代“两山”工匠培育工程实施意见》(安委办发〔2022〕20号)文件要求,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养老护理员新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证书取得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给予个人技能提升补贴:中级工1000元、高级工1200元、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其他在岗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均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证书取得当月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初级工600元、中级工800元,高级工1000元。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按500元/人进行补贴。
13.养老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非事业单位在编)从事护理岗位的持证护理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岗位津贴,工作满1年后,第2年开始可申请补贴400元/人/月,第4年开始可申请补贴600元/人/月。离开养老服务机构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按再次从业时间起算。已经领取入职奖励的人员在领取期满后享受岗位津贴。领取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得申报入职奖励。
三、补助(补贴、奖励)流程
各项资金补助周期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0日,当年11、12月补助资金纳入次年补助范围。民政局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经财政局核定后编入预算。
四、资金管理
(一)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民政局和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宣传。加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充分运用智慧养老平台、养老服务大数据提升资金补助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要细化操作规程,做好线上和线下两种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有序过渡。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积极引入第三方审计评估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按每年不少于30%的比例对接受财政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抽查,确保三年内抽查对象全覆盖。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完善配套细则。民政局配套制订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级评定规范细则,县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和运行考评标准。制订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要优化购买服务模式,着眼为老服务特质,鼓励服务模式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机构运营方高质量发展、可持续运营。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二)本县其它养老服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