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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4568 | 发文时间: | 2022-07-13 17:10: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 |
文件效力: |
安吉县港航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安吉县港航管理中心。
安吉县港航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港航中心)住所为安吉县递铺镇灵峰路东侧。
第三条 港航中心是经中共安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港航中心开办资金1102万元,由安吉县交通运输局出资。
第五条 港航中心宗旨:承担水运结构调整,港航物流发展、航道建设和养护、船舶(渔船)检验、安全管理、交通战备、水上服务区(锚泊区)和通航船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港航中心业务范围:承担许可、危货港口建设安全审核、行业转型发展、水运监测、统计分析、信用管理、法治建设、节能减排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辅助工作。
第七条 港航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港航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港航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的权利:
(一)提出港航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港航中心党组织负责人、副主任、科长(站长);
(三)审核(核准)港航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港航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的义务:
(一)支持港航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港航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港航中心提供稳定发展的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港航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港航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港航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港航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港航中心宗旨,维护港航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港航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港航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港航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管理, 安吉县, 中心, 章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港航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港航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港航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港航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港航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港航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港航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港航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管理, 安吉县, 中心, 章程
第十八条 港航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港航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通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重大会议及活动的主要精神,并作出贯彻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重要指示和交办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研究沟通各分管范围的工作情况,通报重要目标、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开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组织业务学习。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二)重大决策前需经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等环节,广泛征求建议,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中心主任委托的其他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主持。会议须按照会前筹备所列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动议。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四)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不能数项议题一并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举手和书面等形式)。按规定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到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港航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科。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法制、保密、档案、新闻宣传、信访维稳、后勤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协助干部人事工作,承担基层党建、内部督查和效能建设。承担预决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承担会计核算、票据管理等工作。承担行业内降本减管理, 安吉县, 中心, 章程负相关工作。
(二)海事与安全科。承担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船舶登记发证、船员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的辅助工作。承担影响内河通航和船舶污染防治的辅助工作。参与水路交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和水上搜救等工作。承担水上搜救基地建设和物资储备工作。参与船舶海损、机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承担辖区内船舶交易、货运代理、航道通航等公共信息发布工作。
(三)航道运行科。承担内河水运转型发展的研究、引导和规范工作。承担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运行分析工作。承担行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行业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相关工作。协助编制航道专项规划。承担航道行政许可的辅助工作。承担航道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投资计划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承担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工作。承担航道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和航道建设市场监管的辅助工作。承担航道养护技术考核相关工作。承担航道和船闸运行管理工作。管理, 安吉县, 中心, 章程承担辖区内助航、航运金融等水运综合服务工作。
(四)港口运输科。协助编制水路运输专项规划、港口专项规划。承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辅助工作。协助推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和集装箱河海联运发展。承担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和运行分析工作。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水路军事运输和交通战备工作。承担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岸线使用、港口经营管理等行政许可、备案和港口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辅助工作。承担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技术审核的辅助工作。承担港口市场监测、行业统计和运行分析等工作。承担辖区内途经及靠泊船舶的审批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智能供电等工作。协助开展港航物流发展相关工作。
(五)船舶检验科。承担各类船舶(渔船)、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等法定检验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船舶(渔船)设计、检修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管理工作。协助推进船舶绿色智能和船型标准化等技术进步工作。
服务站共2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马家渡港航服务站。承担梅湖线航道马家渡至马村航段、递铺作业区、上港码头等干线航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助的实施和处置。承担码头和航线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吴山渡港航服务站。承担梅湖线航道马村至小溪口航段、梅溪作业区等干线航道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助的实施和处置。承担码头和航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港航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港航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港航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港航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管理, 安吉县, 中心, 章程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港航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港航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港航中心日常经费主要是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十条 港航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港航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港航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港航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港航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港航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港航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港航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港航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港航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港航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港航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中共安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中共安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港航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港航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港航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港航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安吉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