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330523/2022-04577 发文时间: 2022-07-14 09:28: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文件效力:
安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安吉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章程

安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安吉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安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安吉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

安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安吉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农养中心)住所为安吉县交通路50号。

第三条  农养中心是经县委编办批准,由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农养中心开办资金50万元,由安吉县交通运输局出资。

第五条 农养中心宗旨:安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六条  农养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县域农村公路养护和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征地拆迁、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三)参与公路抢险应急队伍建设,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农养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安吉县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农养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农养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的权利:

(一)提出农养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管理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农养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农养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安吉县交通运输局的义务:

(一)支持农养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农养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农养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公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农养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农养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农养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农养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农养中心宗旨,维护农养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农养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农养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农养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农养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农养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农养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农养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农养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农养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农养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农养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农养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农养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事关中心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中心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规划和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问题,

(三)中心部门的分工与调整,有关人事调动、聘任、奖惩等问题:

(四)物品采购及工程项目的申报、改造和涉及金额30000元以上的财、物问题,

(五)其它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所议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所议事项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中心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中心主任委托的其他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主持。会议须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动议。讨论时,中心主任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中心主任直接分管所议事项的,在补充介绍时也不能首先定调。    

(四)议题讨论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该项议题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进入表决程序并进行表决; 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会议主持人可宣布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五)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不能数项议题一并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举手和书面等形式)。按规定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到会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农养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农养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对外新闻宣传、综合调研、会务、档案、固定资产、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拟定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纪检监察相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纪政纪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访、维稳、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协调工作。

(二)工程管理科:指导、督促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建设计划执行和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方案论证、工程技术咨询组织工作、工程建设“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竣工、交工、专项验收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配合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政策处理协调工作。

(三)质量安全科:拟订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分项工程操作规程;负责工程质量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参与施工标准化建设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安全专项方案、安全生产费的审查和“平安工地”建设。

(四)计划财务科:配合编制全县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用款计划拟订、资金管理,配合做好审计工作;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五)合同管理科:负责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设计变更、竣工决算、信用评价等工作;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内设机构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农养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养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农养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农养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占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关于农养中心发展、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事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农养中心主任、副主任,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审议通过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农养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养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农养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农养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农养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农养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农养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养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农养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中共安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安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农养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农养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农养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中共安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安吉县交通运输局、中共安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农养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农养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农养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农养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安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安吉县交通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