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2-08662 | 发文时间: | 2022-07-04 17:40: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昌硕街道 | |
文件效力: |
安吉县人民路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
为更高水平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省、市、县城市有机更新工作要求和县城总体规划,拟对安吉县昌硕街道人民路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东至递铺中路、南至昌硕东路、西至人民路、北至胜利东路(具体范围以安吉县昌硕街道2022-7地块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的通知》等政策。
四、房屋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安吉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安吉县人民政府昌硕街道办事处为本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行动中心城区指挥部具体负责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和用途认定
(一)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为准;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三)经主管部门处罚并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经审核,可予以确认;
(四)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的房屋和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五)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为准。
六、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规定
(一)评估机构由该区块所有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按照公证抽签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二)地下室、车库、储藏室、阁楼、炮台等评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不计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三)土地价格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1.3(商业、办公用房按1.0)作为常规的房屋土地容积率标准,土地超容积率部分,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按同地段同性质土地市场价评估补偿;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的,按270元/㎡补偿;
(四)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补偿与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
本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即回迁安置)。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场比准价,结合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1)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上浮10%补偿(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土地)
(2)搬家补助费:多层以上成套住宅按2500元/次补助,独立式住宅按3500元/次补助,共计算两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18元/㎡标准补助,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补足到1000元,超过1000元按实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一次性补助6个月。
(4)模拟签约达标奖:本区块以邮电路为界分两个网格进行模拟签约。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的网格,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给予每户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模拟签约达标奖。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的网格,已签订的模拟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给予10000元签约补助。
(5)装修装饰补偿: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合法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实行保底政策。保底补偿标准:独立式住宅1000元/㎡(含外墙装修);多层以上成套住宅600元/㎡;高于保底价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即回迁安置)。被征收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标准(重置价)结合该房屋建筑结构、实际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所得价值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面积和结算标准规定如下:
本次回迁安置地点确定在人民路区块原址回迁(具体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本次回迁安置房拟提供五种面积设计户型供被征收人选择,即:76㎡/套、100㎡/套、120㎡/套、150㎡/套和180㎡/套。
(1)产权调换面积计算标准:
①多层以上成套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1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②独立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3计算产权调换面积。
(2)回迁房安置套数、房型选择及结算标准:
①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总面积可在产权调换面积基础上最多增加60㎡,并对照回迁安置房户型自行选房,套数不限。
②被征收人选择的回迁安置房与产权调换同面积部分按1300元/㎡结算;超过产权调换面积30㎡(含)以内按3500元/㎡结算;超过产权调换面积30㎡以上,60㎡(含)以内按12800元/㎡结算。
③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面积未超过产权调换面积的,未超过部分面积对应的合法房屋面积按货币政策给予补偿。
④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面积超过产权调换面积30㎡(含)以内的,对30㎡与被征收人实际选择超过产权调换面积的差额面积按7500元/㎡给予货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30㎡不足60㎡的,不足部分面积不予补助。
产权调换实际结算面积以交房时实测绘面积为准,按实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他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1)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的,给予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10%货币补偿(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土地)。
(2)搬家补助费:多层以上成套住宅房屋按2500元/次补助,独立式住宅房屋按3500元/次补助,共计算两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18元/㎡标准补助,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补足到1000元,超过1000元按实支付。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先一次性补助6个月;自第7个月起至安置房可交付之日止,根据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按每月18元/㎡标准补助。安置房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之日次日起36个月内未交付的,自36个月期满日次日起,至安置房可交付之日止,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无论是否逾期交付,在安置房可交付日次日起,另对回迁安置房对应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6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按单倍计算。
(4)模拟签约达标奖:本区块以邮电路为界分两个网格进行模拟签约。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的网格,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给予每户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模拟签约达标奖。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的网格,已签订的模拟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给予10000元签约补助。
(5)装修装饰补偿: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合法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实行保底政策。保底补偿标准:独立式住宅1000元/㎡(含外墙装修);多层以上成套住宅600元/㎡;高于保底价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公摊面积货币补助:根据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0%按照被征收区块成套公寓房市场比准价给予公摊面积货币补助。不足10㎡的按照10㎡给予公摊面积货币补助。
(7)车位购买办法及价格:根据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的套数,每套按10万元/个的价格购买1个车位。
(二)非住宅房屋
1.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由政府收回,不予补偿;单位出租(出借)的,由原单位自行处理好租(借)关系,并明确资产处置方式后,归承租(借)人所有部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单位所有部分不予补偿。单位仍需用房的,由县机管中心统筹安置。
2.金融机构用房。被征收房屋属金融机构用房(单一产权、单栋建筑)的,按1:1产权面积调换。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支付。
3.其他办公用房
(1)合法房屋面积部分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独立式住宅市场比准价的70%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土地)一次性补助10%。
4.商业用房
(1)本次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比准价标准,结合该房屋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2)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装饰、附属物及土地)一次性补助10%。
非住宅房屋的其他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1)装修装饰补偿: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合法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实行保底政策。保底补偿标准:非住宅600元/㎡(含外墙装修);高于保底价标准的按实际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模拟签约达标奖:本区块以邮电路为界分两个网格进行模拟签约。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95%的网格,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给予每户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模拟签约达标奖。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95%的网格,已签订的模拟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给予10000元签约补助。
(三)住改营
合法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正常营业的,证照齐全、证照登记与经营地址相符的,除对该房屋按原来用途进行补偿外,改变用途后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库房除外)给予下列住改营补助:
(1)一楼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独立式住宅市场比准价30%的补助,二楼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独立式住宅市场比准价20%的补助,三楼及以上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独立式住宅市场比准价10%的补助。
(2)库房及地面以下房屋不予补助。
(3)《征收调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停业的不予补助。
(四)其他附属物
1.临时建筑、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和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评估标准,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2.苗木补偿。经核实属自有的花木、盆景等自行迁移,参照相关规定补偿搬迁费,确实不可迁移的由专业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补偿后财产归征收部门所有。
八、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签订并生效,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征收人后,由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金额的30%;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配合完成水、电表等销户手续同时,由征收人一次性结清全部补偿余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签订并生效,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征收人,并配合完成水、电表等销户手续,征收人扣除被征收人置换的成套商品房应付款项(搬家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除外)后,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
九、其他
(一)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出借)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只与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
(二)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后抢装、抢种、抢建、抢挖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告知或协助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已列入评估补偿的房屋(含装修、装饰)及附属物(含苗木)等,被征收人须移交征收人处置;被征收人未移交擅自处理的,征收人将按对应评估价值给予扣除;如被征收人擅自处理给征收人带来其他损失的,所有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签约腾空时间
本次按时签约期限:另行公告
本次腾空截止时间:另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方案由安吉县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行动中心城区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