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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3/2022-05122 | 发文时间: | 2022-08-02 17:08: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2〕52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赋予了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权,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和工作手段。为落实落细《条例》规定,县级层面有必要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和流程,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推动相关方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形成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合力。
二、《实施意见》如何确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据此,《实施意见》规定“县金融办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实施意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具体执法工作由县金融办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并接受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此外,《实施意见》依据《条例》,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做了细化。
三、如何有效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实施意见》有何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防控机制,借助信息化开展大数据分析,发挥网格员机制作用,深化日常监测、加强行业监测、严把准入管理和广告管理、严管网络信息服务、强化资金监测,多渠道发现风险线索并开展处置。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向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反映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共同做好非法集资源头防控。
四、《实施意见》对非法集资行为处置如何规定
《实施意见》综合《条例》的要求,将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分为三种方式,一是警示约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并责令整改。二是立案查处。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非法集资的处置上,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力争在萌芽阶段、在苗头状态消除隐患,依法稳妥处置。
五、《实施意见》对资产处置如何规定
《条例》对资产处置已经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对情况复杂的非法集资活动,《实施意见》补充要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制定清退方案,同时规定对怠于履行清退职责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县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其从重处理,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机关。上述规定的目的是更好地推进资产处置和清退。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
联系人:范文超; 联系方式:0572-5323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