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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3-08800 成文日期: 2023-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应急管理局
文件效力:
典型案例 | 安吉县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13 10:15:29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日下午,安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现场作业人员李某某等九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部分气瓶未采取可靠的防倾倒措施;3、部分配电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判定问题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电焊作业区域暂时停产停业,并于2023年8月9日前完成整改。本案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对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2023年8月25日结束案件调查。2023年9月5日,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总结分析

此次案件违法主体为一家器械公司,主要经营内容为五金制品的制造和销售,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大量工艺涉及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中需要用到二氧化碳作为保护气体,使高温金属免受外界气体的侵害。

该公司九名员工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类,第二十三条【处罚档次】三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8人以上的,处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车间内有存放危险物品(二氧化碳压缩气体钢瓶)临时用于金属焊接,未采取可靠的防倾倒措施,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9.1.c:“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十条【处罚档次】二档:“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抛丸场所一处配电柜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 2-7:“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之规定。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七)安全警示标志类,第三十九条【处罚档次】一档:“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安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建议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求量大,岗位危险性远远大于普通岗位,且目前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数量多,危害性大,容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有限公司“4·17”重大火灾事故正是由于违法电焊施工引燃违规存放的拉丝调制漆引发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806.5 万。事故发生后,安吉县应急管理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全省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了特种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本案中的浙江新昊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九名员工在未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无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员工在焊接切割工作过程中需要与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压力容器和电机电器接触,焊接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弧光辐射、电磁场、噪声和射线等,这些危害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引起爆炸、火灾、烫伤等疾病,可能危及设备、厂房和周围人员的安全。浙江新昊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作业中所需的二氧化碳压缩气体钢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一旦倾倒会使气瓶阀门掉落跑气,气瓶由于跑气的巨大反作用力,将向前冲或在地面打转,若附近有人,将会伤及人员甚至引起爆炸。本案处罚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有利于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