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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3-07349 发文时间: 2023-11-06 15:2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安政办发〔2023〕55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AJD01-2023-0017 文件效力: 有效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进一步规范和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政策解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县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需求,规范土地整治行为,切实推进事关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经济稳进提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在《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230号)文件基础上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原文件第三条第一点调整项目投资主体为项目资金投入

“土地整治项目的投资主体为项目所属乡镇(街道)相对应的国有平台。”调整为“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措并整合相关资金,投入土地整治活动。”

二、原文件第三条第三点指标收购标准

“1.占补平衡指标:水田15万元/亩,旱地8万元/亩,旱地改水田8万元/亩。2.复垦节余指标:水田80万元/亩(全域整治140万元/亩),旱地60万元/亩(全域整治8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40万元/亩(全域整治60万元/亩)。采矿用地按50%核拨。3.产能指标:鼓励实施耕地质量提等升级,对通过耕地质量提等升级而提升粮食产能的,按提升耕地面积的产能指标每亩每等1万元。调整为“1.对垦造农用地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水田按20万元/亩,旱地按15万元/亩,旱地改水田按12万元/亩。2.对垦造建设用地(历史没有合法权源且符合省出台政策规定)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水田按40万元/亩,旱地按30万元/亩。3.复垦节余指标:水田80万元/亩(全域整治140万元/亩),旱地60万元/亩(全域整治8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40万元/亩(全域整治60万元/亩)。采矿用地按50%核拨。4.产能指标收购标准:鼓励实施耕地质量提等升级,对通过耕地质量提等升级而提升粮食产能的,按提升耕地面积的产能指标每亩每等2万元。”

三、原文件第三条第四点调整千(百)亩方永久基本农田补助资金为进出平衡指标收购标准

全域整治项目及其他的千(百)亩方工程,按项目区规划实施并通过验收的千(百)亩方耕地面积计,每亩补助6000元。调整为全域整治项目及其他的千(百)亩方工程,按项目区规划实施并通过验收的千(百)亩方耕地面积计,每亩耕地6000元标准拨付给乡镇,项目区范围内产生的进出平衡指标由‘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管理使用

四、原文件第三条第六点指标市场化调剂

对国有平台投入资金在土地整治项目中产生的节余指标及占补平衡指标,由国有平台以市场化交易的方式来平衡。调整为“鼓励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后形成的土地指标市场化交易,以交易所得保障项目投资成本及适当投资收益。

五、原文件第四条第一点鼓励安置地优化选址

全域整治项目安置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集中安置地选址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区域。对安置地选址在其他农用地的,除按节余指标核算补助外,按安置区占用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面积每亩奖励5万元调整为全域整治项目安置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集中安置地选址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区域。对安置地选址在其他农用地的,除按节余指标核算补助外,按安置区占用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面积每亩奖励5万元。占用可恢复类其他农用地面积视为占用耕地,在安置地选址及其他占用选址时,凡占用可恢复类其他农用地的将取消奖励资金,节余指标核算时占用可恢复类其他农用地按恢复前原地类进行核算。

六、原文附件第二条部门职能分工

资源规划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标准农田补建、土地整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相关项目推进及组织实施方案论证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等工作,负责涉及林地项目有关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的指导;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村规、相关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调整为资源规划局: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标准农田补建、土地整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相关项目推进及组织实施方案论证工作;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选址、立项、验收等工作,同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村规、相关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林业局:负责涉及林地项目有关林地补充和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的指导,配合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联审等相关工作。

七、其他

本补充意见自2023127日起施行。202211日开始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按本补充意见执行,原政策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本补充意见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补充意见调整的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230号)的内容自本补充意见施行起废止。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31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6印发


可下载版本:

55号(EAJD01-2023-0017关于完善进一步规范和高质量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