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3-09163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3〕64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EAJD01-2023-0022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安吉县工程产出砂石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安吉县工程产出砂石土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中产出砂石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涉矿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产出砂石土范围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项(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文件的各类交通能源、平台建设、土地整治、水利水电、房产开发、灾害治理等项目建设中,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开挖所产生的砂、石、土产品,以及农民建房等其他零星工程产出的砂石土。
除上述情形外,严格禁止各类假借工程建设名义,变相开挖砂石土牟利行为。需设置采矿权的项目,则必须按照采矿权设置程序进行办理。
二、砂石土管理
(一)有偿处置。
有偿处置是指对工程产出砂石土中的砂、石实行有偿使用,砂石按主要建材用途对应划分为砂石统料(山砂)、宕渣、建筑用石(具体见附件)。工程产出的砂石,项目业主可以在本项目批准建设红线范围内按以下原则自用,但应缴纳相应资源税:
用于场地平整回填、基础砌筑,不包括砂石加工(指改变砂石颗粒大小)后的利用;编制平整回填自用方案时应当遵循资源节约利用和“优矿优用”原则,符合建设工程行业设计规范。
砂石自用有余的,其所有权归县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授权处置主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砂石有偿处置。
有偿处置办法由安吉县工程涉矿领域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规办)另行制定,制定有偿处置办法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有利于建设项目正常推进和国有权益维护。
(二)砂石土动用方案审核。
按照从严从紧、系统管理、闭环运转、高效规范的原则,经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动用砂石土资源的(包括自用和外运),均需办理砂石土动用方案审核。其中开挖外运砂石(不含土)总量超过20万吨的(不包括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挖数量、不含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县政府同意后报经市政府审定批复。
1.动用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工规办提出动用方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项目核准文件: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其他类型的提供立项批复文件,范围内涉及需用地许可的一并提供用地手续;
②工程勘查资料;
③施工范围图:纸质图纸和电子数据文件(CAD格式,2000系坐标);
④挖填平衡方案(砂石利用方案):由具备测绘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其中山体开挖土石方总量超过10万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矿产专项开发利用方案,落实环境修复、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要求。
2.现场复核:县工规办组织人员至项目现场复核申请材料与现场符合性,并通知属地乡镇派人参加。
3.动用方案核准:根据矿产品自用规则和项目挖填平衡方案(砂石利用方案)审查结果(其中需提供矿产专项开发利用方案的,由县工规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确定自用量和外运量,其中自用量由建设单位缴纳资源税,外运量中的砂石进入有偿处置程序,外运量中的土由建设单位按弃方处置。根据处置结果,与受让单位签订《砂石出让合同》并征缴有偿处置费用。受让单位缴清有偿处置费后出具砂石土动用方案核准意见书。
(三)砂石土出运处置核准。
砂石土出运需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县工规办申请合并办理有偿处置的砂石和其他渣土出运处置许可。
1.出运处置申请。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并提供:
①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②运输合同;
③与渣土消纳场所的土石方消纳合同。
2.核发出土处置许可证:经现场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其有效期按工程渣土外运运输合同时间或工期设定,确需延期的,应当书面申请。
(四)批后监管。
县工规办应当建立批准后工程产出砂石土的日常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加工、消纳未经有偿处置和出运处置核准的砂石土。
1.现场交底: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进行现场渣土开挖和出运处置交底,落实各方职责,并督促做好文明工地建设、扫“码”出运等各项管理措施。
2.常态管控:对工程现场开挖、渣土外运去向、运输数量、文明施工等开展全面监管。对发现违法收购、加工、消纳工程渣土(砂石)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置。
3.项目销号: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挖填工程完工意见书、项目监管意见办理项目销号。施工方案中有边坡生态修复要求的,待项目业主完成修复后由县工规办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三、砂石加工机组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配套矿石加工机组。确需设置的,需经县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同意后严格按批准要求建设机组,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复垦。
四、砂石有偿处置所得资金管理
(一)处置主体按月将砂石有偿处置收入缴入县财政局专户。
(二)县财政局对砂石有偿处置收入县得部分提取10%返还项目所在乡镇,结余部分安排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等的支出后用于补助处置主体的处置成本。
(三)乡镇(街道)可以将其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拨付给所在村(社区),用于支持集体经济壮大。
五、保障措施
坚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工程渣土和矿产品管理“一件事”要求,以县工规办为统筹实施主体,夯实专班+部门+乡镇的联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共同规范工程涉矿开采、工程渣土处置行为,从严从紧打击各类违法开采和非法处置渣土行为。
(一)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砂石土行为的主体责任,履行依法依规利用和交付砂石的义务,严禁私自处置工程产出砂石。
(二)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职责,包括监督项目按图施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及时有序交付产出砂石、渣土出运处置利用方案。
(三)按照“谁处置、谁负责”原则,砂石处置主体要切实维护工程产出砂石的国有资产属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防范国有矿产品被非法侵占、偷盗。
(四)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无证开采、超工程施工批准范围开采、倾倒渣土占用耕地等行为的查处;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制订颁布砂石有偿处置基准价。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涉矿工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对有侵占、偷盗矿产品、违规施工、非法处置渣土的行为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六)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程涉矿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无照加工、经营矿产品的查处。
(八)县交通运输部依职权负责对工程渣土(砂石土)运输中的超限行为的查处。
(九)县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法侵占或偷盗砂石、违法收购砂石、无证开采涉刑、无通行证或超载运输等行为的查处。
(十)县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开挖、倾倒渣土行为的查处。
(十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规处置工程渣土行为的查处。
(十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主动开展对涉矿工程的现场管理,协助国企平台加工布局调整和中转场地建设,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涉矿行为。
(十三)县财政局负责砂石处置收入管理。
(十四)县公管办负责对砂石有偿出让中捆绑招标机制的监督管理。
(十五)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审批的各类砂石(建筑垃圾)加工机组、水稳、混凝土、沥青搅拌机组,不予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工作,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协助执行函告后,按有关程序立即停止供应。
(十六)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工程涉矿管理领域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各部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产出砂石未进行有偿处置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后,原《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工程建设项目产出矿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49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砂石土分类适用指导准则
附件
砂石土分类适用指导准则
工程勘查岩土类别 | 归入类别 | 备注 | 参考 比重 |
耕作土、素填土、杂填土、全风化各类岩土、粉质黏土夹碎石等 | 土 | 其中全风化花岗岩另行归类;其他具备较高市场利用价值的如膨润土等另行归类。 | 1.8 |
全风化花岗岩 | 山砂 | 2 | |
强风化各类岩石 | 宕渣 | 2.4 | |
中风化及以上各类岩石 | 建筑用石 | 其中抗压强度小于45MPA的归入宕渣 | 2.6 |
卵石、圆砾、砂石统料 | 砂石统料 | 其中含泥量≥25%的归入山砂 | 2.3 |
可下开版本:
64号(EAJD01-2023-0022关于印发安吉县工程产出砂石土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