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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现将《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吉县财政局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
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应遵循注重公共服务、规模总量控制、用人公开透明、人员合理流动、岗位分类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全县公益性岗位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由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本级政府的就业目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规模、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主要包括: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
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计生协管等。
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
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
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
7.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
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
9.其他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确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纳入开发范围的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具有我县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镇就业转失业或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低保边缘人员;
4.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配偶的人员;
5.复退军人、就业转失业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6.持证残疾人;
7.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六条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就业人才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申请表》(附件1),经县就业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就近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也可委托乡镇(街道)统筹安排招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监督。村、社区作为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应严格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应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时报送乡镇(街道),经乡镇(街道)初审、县就业人才中心审核汇总后,应由县就业人才中心、乡镇(街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拟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主职干部(含村<居>、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用的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须向属地乡镇(街道)和县就业人才中心报备说明。属地乡镇(街道)和县就业人才中心应就报备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在拟招用公示中予以说明。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报备或未执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导致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全日制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的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支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打款或以缴存现金等形式躲避监管,双方就工资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达成的约定不得损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在上岗前函告县就业人才中心备案。
第十条 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包括:
1.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协议);
4.身份证复印件;
5.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材料。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有关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人员到期退出提前预警、提醒,辞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上报公示。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督促自然退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时函告县就业人才中心,并录入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从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清退,及时函告县就业人才中心,并录入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8.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在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通过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管理等模块对上岗、劳动报酬、离岗等信息进行动态实时维护,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实现“清单式”实时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就业人才中心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项目和标准明确如下:
(一)岗位补贴。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岗位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实际工资总额的60%确定岗位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岗位补贴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岗位工资补贴外的其余工资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我县最低缴费基数计),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管理服务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四)补贴时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相关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向县就业人才中心申请社会保险、岗位、管理服务费等补贴。经乡镇(街道)初审,县就业人才中心复核,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批后,在安吉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申请资料包括:
1.《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明细表》;
3.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系统共享);
4.工资或社保缴费凭证(系统共享);
5.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补贴申领主体进行申领。第三方代理机构可直接向县就业人才中心申请。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及所辖村、社区等用人单位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公益性岗位开发、招用等环节的初审核实,每季度开展一次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县就业人才中心。各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应严把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初审关,健全完善日常检查台账。
第十七条 县就业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每年第三季度联合县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检查情况,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劳动报酬发放,岗位履职情况等进行年度全面检查,并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对发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安人社发〔2012〕62号)和《关于开发绿色公益性岗位助力剿劣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17〕46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申请表
2.安吉县从事公益性质岗位聘用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3.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4.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明细表
5.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汇总审批表
附件1:
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申请表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盖章) | |||||||
单位地址 | |||||||
单位性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认定岗位的基本情况 | |||||||
岗位/工种名称 | 岗位数量 | 工作地点 | 月报酬预算(元) | 认定结果 | |||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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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中心核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负责填写;2.本表“认定结果”一栏由认定部门填写。
附件2:
安吉县从事公益性质岗位聘用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就业失业证号 | 文化 程度 |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 户籍所在村(社区) | 联系电话 | 聘用 单位 | 聘用 岗位 | 认定 结果(聘用时间) | 是否 全日制 | 备注 |
申请说明(安置对象与村(社区)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请注明相关情况):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村(社区)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就业困难人员类别:①城镇就业转失业或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4050”人员;②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低保边缘人员④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配偶的人员;⑤复退军人、就业转失业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⑥持证残疾人;⑦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由申报单位填写; 2.本表中“认定结果”一栏由认定部门填写。
附件3:
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季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补贴项目 | 补贴标准 | 补贴人数 | 补贴金额 | 备注 | ||||||
所属月份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
养老保险 | ||||||||||
医疗保险 | ||||||||||
失业保险 | ||||||||||
岗位补贴 | ||||||||||
合计(大写): (¥: 元)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 复核: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1.第三方代理机构直接向县就业人才中心申请的,乡镇(街道)初审意见栏无需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明细表
所属月份: 年 月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就业失业证号 |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 用人 单位 | 合计 | 备 注 | |||
基本养老保险 | 医疗 保险 | 失业 保险 | 岗位 补贴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小计 | / | / | |||||||||
合计(金额大写): |
申报单位及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人力社保局、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5:
安吉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汇总审批表
金额单位: 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补贴时间 | 补贴 人次 | 社会保险补贴金额 | 岗位补贴 金额 | 管理服务费补贴金额 | 小 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合 计 | ||||||||
合计金额(大写): (¥: 万元). |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审核人: 就业和人才中心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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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人社发〔2023〕7号关于印发《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87381安人社发〔2023〕7号关于印发《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