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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3-02302 发文时间: 2023-04-27 08:19: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吉县人力社保局
文件效力: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了规范安吉县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3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设置,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分7个部分: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范围主要包括: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7、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9、其他符合条件的,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确定,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后纳入开发范围的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城镇就业转失业或城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4050”人员;2、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低保边缘人员;4、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配偶的人员;5、复退军人、就业转失业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6、持证残疾人;7、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县就业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就近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也可委托乡镇(街道)统筹安排招用。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管理台账。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机制:用人单位督促自然退出和用人单位清退。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县就业人才中心按照《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6号)文件规定,对用人单位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管理服务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县就业人才中心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应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及所辖村、社区等用人单位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公益性岗位开发、招用等环节的初审核实,每季度开展一次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县就业人才中心。

三、何时实施?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安人社发〔2012〕62号)和《关于开发绿色公益性岗位助力剿劣工作的通知》(安人社发〔2017〕46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联系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吴丽,联系电话:0572-502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