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激活农村土地要素,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县资源规划局在《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了《安吉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1月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基本明确了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入市方向和框架,但构建完整的入市体系还需配予若干相关政策体系。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1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试点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3年3月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为细化实化具体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县资源规划局征求相关单位反馈意见后,修订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基于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自然资源部等最新的政策文件中,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有关内容、要求作了一些调整,有些表述和流程稍作了改动这一背景。为此,我们在2020年我县已出台的《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20〕62号)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要求,同步作了调整。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对原条款中文字表述的规范、部分条款的删除、合并及完善等,改动部分共涉及22个小项。现着重对改动条款中的其中6点作如下说明:
(一)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文件要求,入市土地(宗地)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二章第六条修改为“对依法完成权属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入市土地可用于工业、商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采矿用地等项目,但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原来是按照“三级证明”的形式来入市的。并对入市土地用途进展了具体细化、扩充,但进一步明确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
(二)厅字〔2022〕34号文件要求,本轮深化试点工作期间,盘活使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本轮深化试点工作期间,使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入市地块需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年度供应计划应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统筹安排入市规模、结构和时序,把控入市节奏”。
(三)厅字〔2022〕34号文件要求,在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第三章第九条修改为“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土地所属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自行组织实施入市,也可以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原来没有登记赋码程序的规定。
(四)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引(试行)要求,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在实施入市交易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入市主体根据入市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在入市交易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资源规划局,由县资源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书面资料应包括:入市申请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原来没有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时间规定。
(五)浙江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引(试行)要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并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体旅游等相关部门对拟入市宗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并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县人民政府核对后出具入市核对书(通知书)。并由县资源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入市活动”。原来没有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规定。
(六)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2月28日联合印发的自然资办发〔2023〕9号文件要求,出让人、受让人与监管人(县级人民政府)还须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同一宗地相对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使用。第五章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同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即三方监管协议),并报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原来没有此要求。同时成交宗地要求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原来是在我们自己县招投标中心公告的,现在要求集体入市宗地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公告、成交后合同信息录入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纳入省里统一公告、统一监管),批后的监管要求也更高了。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2024年12月底)。《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解读人:吴敏娟 电话:0572-53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