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3-09127 | 发文时间: | 2023-07-07 15:0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文体旅游局 | |
文件效力: | 有效 |
现将《安吉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高质量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先进省》、《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办法》等要求,进一步细化《安吉县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文体旅游〔2020〕48号),结合我县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是怎么样的?
为完成《安吉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实施细则》,县文体旅游局多次研读,分析省级文件,调阅相关资料,并进一步细化《安吉县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局班子会议多次讨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终稿。
适用对象 | 补助类别与标准 | 具体内容 |
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局属各相关馆所。乡镇(街道)同时要发挥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模式。
| 局属相关馆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硬件提升、项目创建、免费开放、举办各类活动(赛事)、全民艺术普及、精品创作等。
| 文化阵地建设奖励标准 (一) 城市书房、乡镇(街道)图书分馆和美丽书房建设、提升。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城市书房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图书馆中心馆—总分馆建设服务规范》进行建设、提升并通过县级以上部门验收或纳入省级建设任务的,新建项目按30%比例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改建、提升按20%比例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注:此项奖励不与县图书馆提供书籍设备同时享受,但金额基本保持一致。 (二)文化驿站建设。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文化驿站建设指南》完成建设并通过主管部门认定,同时纳入省民生实事任务的,按30%比例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非遗工坊(工作站)建设。乡镇(街道)、企业自主申报,并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县级非遗工坊(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四)乡村博物馆建设。乡村博物馆按照《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完成建设,通过主管部门认定或纳入省、市级乡村博物馆建设任务的,根据资金投入、场馆面积和社会效益发挥情况,按30%比例奖励,新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改建、提升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五)新型文化空间建设。与景区、民宿等融合发展的新型文化空间建设,按照规模大小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
文化品牌建设奖励标准 (一)文化、非遗示范项目(基地)创建。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基地,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个人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分别奖励0.8万元、0.4万元。 (二)承办国家、省、市级大型文化活动,按照实际投入的50%进行奖励,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8万元、市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文艺精品创作。年度新创作舞台艺术作品的,依项目不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且每个单位每年度只 享受一项(不与宣传部的奖励政策重复享受):舞台剧10万元、舞蹈5万元、小戏(曲艺)5万元,小品2万元,音乐2万元。
| ||
文化保护与传承奖励标准 (一)入选世界、国家、省、市非遗名录:一次性奖励世界级5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3万元;入选国家、省、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0.5万元。 (二)非遗项目获奖或提升。各级、各类非遗项目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比赛并获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非遗项目进行大幅提升酌情进行奖励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非遗五进活动。为鼓励非遗传承人传习非遗项目,每年按照活动次数进行适当补贴,本县内补助每次每项400元,湖州市每次每项500元,湖州市外浙江省内每次每项补助600元,省外以及小吃类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计算(实报实销)。 (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补助资金,总投资额在20万以内(含20万元)的,按不超过40%进行奖补;总投资额大于20万元的,按不超过30%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文化队伍培育奖励标准 参加国家、省、市文化系统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比赛(不含社会和民间团体比赛)的先进集体,奖励国家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级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市级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4万元。以上比赛的先进个人按相应等级减半奖励。
| ||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奖励标准 完成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如“文艺赋美”工程、“浙里文化圈”建设工程等重点任务,根据工作任务进行一事一议奖补。
|
本办法由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日起实施。
联系人:付雪可 艺术与公共服务科 电话:0572-5223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