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09-26 来源: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 [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 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湖政发〔2016〕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湖州市市区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市区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市市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 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患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其他因支出致贫家庭。 
  其他因支出致贫家庭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差额,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同期6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  
  4.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 万元(不含)。  
  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直接予以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疾病导致医疗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帮扶后,人均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按以下标准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的个人承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倍。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的个人承担部分按4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 倍。  
  (3)支出型贫困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的个人承担部分按3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 倍。  
  (4)其他因支出致贫对象,对申请之日前12 个月内的个人 承担部分按20%予以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 倍。  
  2.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每生每学年5000 元一次性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给予每生每学年4000 元一次性救助。  
  3.对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 倍。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以下标准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其他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市市区的流动人口的,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因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者住宅、家庭生活必需品损坏严重,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等之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12 倍。  
  (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对情况特殊的救助对象,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提高救助额度,也可采取持续救助方式,但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且当年累计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 倍。  
  三、审批程序  
  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员会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一)申请受理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困难事件发生在本市市区的流动人口,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紧急情况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和《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责任书);  
  2.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遭遇的困难类型进行核实,一般在4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村(社区)公示7 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一般不超过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核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均救助金额在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含)以内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同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2.紧急程序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紧急程序。对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 元,确保救助措施在24 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相关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3.转介程序  
  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指导其提出申请,对需要社会力量补充救助帮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  
  (三)不予救助情形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不配合审核审批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5.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湖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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