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各初中学校、相关高中段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有效遏制初中择校现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7〕12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3〕52号)要求,结合我县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政策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县优质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定向分配生招生计划
(一)我县参与定向分配招生的优质普通高中为安吉县高级中学。
(二)根据《2023年安吉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从2024年起,我县优质普通高中定向分配生招生比例不得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70%。
(三)县教育局根据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计划数和初中学校(校区)应届毕业生数(参考中考报名数),按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校区)。名额分配时,严格按基数分配,不与初中学校办学水平等挂钩。
二、定向分配生招生资格
(一)资格条件
1.学籍要求。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3〕52号)文件精神,须具备在浙江省学籍且在同一初中学校(校区)在籍在读满3年的应届毕业生方可参与分配生招生,中途转学的学生不得参与分配生招生。各校不得以非当地户籍为由限制学生参与分配生招生。根据我县实际情况,2024、2025届毕业生,自2023年秋季学期(即2023学年第一学期)开始至初中毕业均在我县同一初中学校(校区)在籍在读的,具有定向分配生的招生资格。因学校布局调整,学生的学籍年限应连续计算。
2.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根据《湖州市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湖教基〔2018〕106号)的文件精神,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和等第是定向分配生招生的前置条件,升入省一级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品德表现”良好及以上、其他三个维度总评等第应达到1A2B及以上。
(二)资格审定
1.学校审查。各初中学校应当对本校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的学生应当明确告知学生及家长,名单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基教科和县教育考试中心。
2.主管部门复查。县教育局基教科对各初中学校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审定,复审通过的学生获得定向分配招生资格。
三、定向分配生录取办法
(一)定向分配生录取工作须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成绩发布后进行,依据中考成绩录取。不得将中考以外的任何考试或竞赛成绩与分配生招生录取直接或间接挂钩。
(二)定向分配招生将继续设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为对应高中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若初中学校(校区)优质普通高中定向分配名额的录取率低于95%时,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将动态调整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具有定向分配生资格的学生依据本地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所在初中学校(校区)的分配生名额,自主选择填报。优质普通高中根据学生中考成绩,在符合条件的分配生中,实行分校(校区)录取,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完为止。
(四)已录取的定向分配生不得参加后续招生录取。定向分配招生录取后如有剩余名额,纳入统招计划。
四、工作要求
各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定向分配生招生工作,及时、准确将有关政策传达到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规范、透明、公正地做好定向分配招生工作。
安吉县教育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