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0615 | 发文时间: | 2024-01-25 14:47: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通〔2024〕1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通告》的制定背景
为加强赋石水库、凤凰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护,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防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各类活动对水源保护和管理造成影响,排除安全隐患,依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县将对赋石、凤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部分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吉县赋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划分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1〕194号),赋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吉取水口坐标:东经119°29′42.29″;北纬30°37′29.12″,湖州取水口坐标:东经119°29′11.14″;北纬30°37′56.97″,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库区:赋石水库76.31米高程线(吴淞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赋石水库76.31米高程线(吴淞高程)外纵深200米内的陆域范围,在陆域纵深200米范围内遇第一重山脊线、道路或能实现水陆隔离构筑物的以第一重山脊线、路肩或构筑物为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凤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坐标:东经119°41′53.88″;北纬30°35′51.68″)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面积”;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三、《通告》出台的意义
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既减少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及可能对水源产生影响的人为活动,又减少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范围。
赋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部分区域,即安吉取水口(坐标:东经119°29′42.29″;北纬30°37′29.12″)和湖州取水口(坐标:东经119°29′11.14″;北纬30°37′56.97″)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水域外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凤凰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即取水口(坐标:东经119°41′53.88″;北纬30°35′51.68″)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水域外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方式。
1.隔离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陆域外围具备条件的地方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设立明确的界桩、界标,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在野生动物可能经过的路线预留通道,防止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
2.管理方式。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防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人类活动,在主要道路口设置电子围栏,设立值班室,防止外来无关人员随意穿越隔离防护设施进入封闭式管理范围,确保封闭式管理取得实效。
五、《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2月25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解读人:朱璐敏
联系电话:0572-5137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