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6864 | 发文时间: | 2024-12-01 17:4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
文件编号: | 安政通〔2024〕9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 |
文件效力: | 有效 |
一、《通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实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商品交易市场。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三)《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7年8月30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实行禁售禁放的范围。
除杭垓镇、章村镇行政区域内实行限时销售、燃放外,本县其他行政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时销售、燃放时段。
杭垓镇、章村镇行政区域内(法定禁止燃放的地点除外)实行限时销售、燃放。
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初二;
限时燃放时段: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四、《通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审慎科学、平衡适度、平稳延续”
总体原则,科学、精准调整优化销售燃放政策,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平稳,又尊重民俗传统和满足群众需求。
五、《通告》内容有哪些变化
(一)禁售禁放范围变化:从全域禁售禁放调整为除东至绕城东路、后寨路、凯蒂路、天使大道、递洪线;南至绕城南路及沿线(太和山、考坑坞山、蝴蝶山沿线部分区域)、天荒坪路、青山路、G235、香溢路;西至浮玉路、清远路、浦源大道、浮玉路;北至阳光大道、半岛路、阳光大道、G235外可以燃放。
同时,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
(二)燃放时段变化:从全年禁放调整为每年的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限时燃放;
(三)销售时段变化:从全年禁售调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限时销售。
六、《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单位:县公安局,解读人:张 勇
联系电话:0572-555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