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墅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到田垓村某旅游发展公司“毁林”现场,对企业“补植复绿”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积极对接县林业局开展联合复绿验收工作。
原来,几个月前,该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林业局的案件移交函,当事人某旅游发展公司在上墅乡田垓村“桥会山”的林地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嫌违法。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未经林业局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挖一条毛路,开挖出一坑状蓄水池,面积为900余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0.9倍罚款,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我们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拿到审批就私自在乔木林内建造蓄水池,这是不对的。现在我们已完成罚款的缴纳,对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积极配合验收。”公司负责人蔡某表示。
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队也积极对接测绘公司和林业局,明确当事人“补植复绿”的方式、种植面积及树种,并全程做好跟踪指导,确保土地恢复原样,帮助当事人顺利通过核查验收,让旅游开发项目更好地推进。
“打击林业违法仅仅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复绿补种’措施既实现了法律惩戒功能,又修复了生态环境、维护了林权所有人权益,能达到‘一举三赢’的效果。”上墅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继续通过各类普法宣传,持续加强群众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