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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3/2024-03135 成文日期: 2024-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杭垓镇
文件效力:
 安吉县2024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4-15 10:48:05

    为切实做好我县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肥料化利用,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应用范围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补贴对象为种植作物面积20亩及以上或购买商品有机肥5吨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

凡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农户,均可享受商品有机肥价格补贴。补贴商品有机肥数量为500公斤/亩(每亩不超过500公斤)、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数量为50公斤/亩(每亩不超过50公斤)。2024年商品有机肥补贴总量为2400吨,补贴标准为180元/吨,总补助资金43.2万元,其中县配套资金7.2万元,单个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实施日期

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购买时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补贴用完为止。

二、补贴肥料和要求

(一)补贴肥料

本实施方案补贴的商品有机肥是指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省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

(二)供肥企业确定

我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备案制,由补贴对象在供肥企业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供肥企业要求组织机构健全,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等证件齐全,生产条件良好,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出场合格检验的质量控制条件。20243月经备案审核通过商品有机肥,其供肥企业可在安吉县设立经销点或者直接向补贴对象供货。经审核,确定2024年安吉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共9(见附件1)。

三、补贴申请办法

农户自行选择供肥企业,推广完成据实价格补贴。

1.补贴文件在政府网上公示,各乡镇(街道)按照补贴任务量进行推广(见附件2),凡符合条件的用肥对象需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发放准购卡(见附件3),一式二份,一份给农户,一份乡镇(街道)保存。

2.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商品有机肥供应企业凭准购卡购买商品有机肥,由供肥方提供发票,并填写购买凭证(见附件4),购买农户须签名,一式二份,一份供肥企业保存;一份给农户。农户将购买凭证和发票一并交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统计、核对,作为补贴的主要凭证。

3.乡镇(街道)根据准购卡、购买凭证、发票,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补贴清册(见附表5),建立公示制度,所有享受补贴的对象、数量、补贴金额必须在乡镇醒目位置公示一周以上(保留相关照片,作为存档资料),无异议后加盖乡镇公章,将4份资料复印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4.补贴资金据实结算,通过一卡通发放。农业农村局在审核发放清单等材料后,通过浙里基财一键直达系统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和农业企业、合作社对公账户。

四、加强监管

(一)质量监管

供肥企业必须保质保量、定向及时向补贴对象供应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单次供肥超过10吨或累计供肥达到50吨时应及时告知安吉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供肥企业应及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每批次供货需登记生产日期,同时向补贴对象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使用补贴肥料产品若出现肥害症状,用肥主体、供肥企业应即刻停止用肥、供肥并报告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二)质量控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将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并通报全省,取消该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三年内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和享受补贴的资格。

1.供肥企业或补贴对象在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2.供肥企业伙同补贴对象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3.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因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民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补贴对象将商品有机肥申购资格或肥料实物进行倒卖的。

五、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落实责任措施和当地商品有机肥扶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和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创新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应用新机制。乡镇(街道)负责政策宣传、落实、建档和公示等工作,并负责审核本区域商品有机肥补贴数量、面积和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物资,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买卖补贴物资。乡镇(街道)要按照补贴推广任务数足额、按时完成推广工作,如切实存在客观问题可在乡镇之间进行一定调剂。

2.严格资金管理。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政策按照主体申报、自主购肥、核定基数、据实补贴的原则,严格相关操作流程。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政策执行、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督查,补贴资金将通过浙里基财一键直达系统发放到农户,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3.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培训等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另外广泛地指导和引导农民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推广应用效果,增强农民推广应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