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3/2024-02357 | 成文日期: | 2024-04-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安政办发〔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吉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AJD01-2024-0005 | 文件效力: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对以下9件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安吉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发〔2023〕3号)
二、《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27号)
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安吉县绿色家居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3〕30号)
四、《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排污权专项贷款暨绿色金融助企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49号)
五、《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2〕23号)
六、《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22〕24号)
七、《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发〔2021〕15号)
八、《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小微企业园投资和入园管理相关政策的通知》(安政办发〔2021〕28号)
九、《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吉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8〕22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可下载版本:
13号(EAJD01-2024-0005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